40.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其他机关(机构)的关系是怎样的?

专门委员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的专业性常设工作机构。它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这些法律规定,已为大家所熟知。这里,我们简要地说说专门委员会与其他机关或者机构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1)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专委会和常委会之间具有这样几层关系。其一,并列关系。它们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机构,并且都是由代表组成的群体。从这一点说,他们之间有如兄弟关系,而不像是父子关系。其二,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委会接受常委会的领导,完成常委会交办的任务。按照上一条的意思,这里的领导关系有如长兄代父,即父亲不能亲自领导时,由长兄代父亲行使职权。其三,互补关系。常委会是综合性的权力机关,专委会是专业性的工作机构。常委会行使权力,离不开专委会的专业支撑;专委会的工作效果的落实,也离不开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日常工作中,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不要认为专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就不尊重常委会的领导。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2)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主任会议之间的关系。前面已经讲过,不再赘述。

(3)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县级人大在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之前,主要是依靠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它们长期为常委会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成为常委会履职的基础和支撑,劳苦功高、功不可没。在建立专委会之后,它们作为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专委会办事机构,仍然发挥着重大作用,成为常委会和专委会两个系统的支撑和保障。但是,在建立专委会之后,就有一个和专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了。我们以北京市的情况为例做些分析。

在北京市人大组织架构体系当中,各个专委会并没有自己单独的办事机构,而是由常委会设立的与专委会相对应的同名工作机构作为专委会的办事机构。在这样的格局下,专委会与作为自己的办事机构之间的关系,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地位方面的区别。专委会是代表大会产生的工作机构,同名工作办公室是常委会产生的工作机构,其产生方式、隶属关系、组成人员、工作职能、运转方式都是有区别的。二是职责功能方面的区别。专委会主要承担议事功能,即为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提供专业性的报告和意见;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办事功能,即为专委会履职提供各种服务和保障。三是工作任务方面的联系。尽管有以上区别,但专委会和办事机构之间,其工作方向、工作任务、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虽然各司其职,但却需要协调一致,以确保共同任务的完成。为了从组织上保证这种协调一致,采取了专委会主任委员、某些驻会副主任委员与办事机构主任、某些副主任重叠任职的做法。我们作为专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了解专委会与办事机构之间的这种区别与联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4)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所聘顾问的关系。专门委员会之所以要建立顾问制度,聘请顾问参与工作,核心目的是为了提高专委会的专业工作水平,为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报告或意见。这样,无论是专委会的同志,还是办事机构的同志,对待所聘顾问应该具有这样的态度:一是提高认识,对聘用顾问采取积极态度,而且应该尽可能聘用高水平的顾问。二是就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认真诚恳地征求顾问意见,尊重顾问提出的观点和意见建议,让他们能够畅所欲言、调动他们为人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做好顾问的服务保障工作,努力解除他们参与人大工作的后顾之忧。我觉得,我们不仅仅需要有立法、预算监督方面的顾问,而且需要有各个方面的顾问,比如,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医疗卫生工作、文物保护工作、监察司法工作、社会建设工作、农业农村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都应该有自己的顾问。我做了五年民族宗教侨务工作,深感自己懂得太少,许多事情需要时时向专家请教。另外,我们从专家那里是可以学习很多东西的,时间长了,我们自己也可以慢慢地变成行家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