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地方人大常委会需要在哪些方面继续完善?

关于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建设问题,中发〔2015〕18号文件讲了三条措施。一是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最多可以达到45人;二是把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三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专职专配。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专配问题,全国涉及面不大,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前两条措施,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和提高专职委员比例问题。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两个措施呢?

首先,我们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偏少,大部分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甚至不到代表总数的10%,这就使得其代表性、结构合理性和履职权威性均受到影响。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二是优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三是提升了常委会履职的权威性。其次,我们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大部分仍然是兼职的,专职委员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至多五分之二,多数委员仍然不能全身心地投入人大工作,只是两个月开一次会,这就使得常委会履职受到很大影响。提高驻会人员比例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是让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实现履职的专职化,全身心地投入人大工作;二是有利于推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走向专职化,这是早在十三大就提出的构想,显然这条措施有助于推动这件事情的进展;三是让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专职化走向专业化,逐渐成为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显然,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绝对必要的,但还必须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继续完善,这就需要在组织制度建设上有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