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賦税
中國的賦税,合幾千年的歷史觀之,可以分爲兩大類:其(一)以最大多數的農民所負擔的田税、軍賦、力役爲基本,隨時代變化,而成爲種種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終看做最重要的賦税。其(二)自此以外的税,最初無有,後來逐漸發生,逐漸擴張,直至最近,才成爲重要部分。
租、税、賦等字樣,在後世看起來,意義無甚區别,古代則不然。漢代的田租,古人稱之爲税,亦即後世所謂田賦。其收取,據孟子説,有貢、助、徹三法。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五十七十當係夏殷頃畝,較周爲小,不然,孟子所説井田之制,就不可通了。又引龍子的話,説“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爲常”,即是取幾年的平均額,以定一年的税額。樂歲不能多,凶年不能減。所以龍子詆爲惡税。助法,據孟子説:是將一方里之地,分爲九百畝。中百畝爲公田,外八百畝爲私田。一方里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畝。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歸公家;私田所入,亦全歸私家,不再收税。徹則田不分公私,而按畝取其幾分之幾。案貢法當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時征服之族,與被征服之族,尚未合并爲一,截然是兩個團體。征服之族,只責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納農作品若干。其餘一切,概非所問。此時納税的實係被征服之族之團體,而非其個人。所以有此奇異的制度。至於助、徹,該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在田畝自氏族分配於家族時代發生的。參看第二、第五兩章自明。三者的税額,孟子説:“其實皆十一也。”這亦不過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説,明明是九一,後儒説:公田之中,以二十畝爲廬舍,八家各耕公田十畝,則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語粗略,計數更不精確,這是不足以爲懷疑孟子的話而加以責難的根據。古代的田制有兩種:一種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畫,是爲井田。一種是崎嶇之地,面積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是爲畦田。即圭田。古代征服之族,居於山險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規畫,還説“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既説周朝行徹法,又説雖周亦助,也是這個道理。參看第四章自明。
賦所出的,是人徒、車、輦、牛、馬等,以供軍用。今文家説:十井出兵車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注》。古文家據《司馬法》,而《司馬法》又有兩説:一説以井十爲通,通爲匹馬,三十家,出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爲成,成十爲終,終十爲同,遞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鄭《注》引。又一説以四井爲邑,四邑爲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爲甸,出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鄭注《論語·學而篇》“道千乘之國”引之,見《小司徒疏》。今文家所説的制度,常較古文家早一時期,説已見前。古文家所説的軍賦,較今文家爲輕,理亦由此。《司馬法》實戰國時書。戰國時國大了,所以分擔的軍賦也輕。
役法,《禮記·王制》説:“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周官·均人》説:豐年三日,中年二日,無年一日。《小司徒》説:“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之羡。惟田與追胥竭作。”案田與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則是國家所要求於人民的。地方上固有的事,總是與人民利害相關的,國家所要求於人民的,則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輕重。然到後來,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盡守此規則,就不可知了。古代當兵亦是役的一種。《王制》説:“五十不從力政,政同征,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與服戎。”《周官·鄉大夫》説:“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疏》説七尺是二十歲,六尺是十五歲。六尺是未成年之稱,其説大約是對的。然則後期的徭役,也比前期加重了。
以上是古代普徧的賦税。至於山林川澤之地,則古代是公有的。工業,簡易的人人會做,艱難的由公家設官經營。商業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説已見第五章。既無私有的性質,自然無所謂税。然到後來,也漸漸的有税了。《禮記·曲禮》:“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古田地字通用,田之外兼數山澤,可見漢世自天子至封君,將山川、園池、市井租税之入,皆作爲私奉養,由來已久。參看第五章。市井租税,即係商税。古代工商業的分别,不甚清楚,其中亦必包含工税。案《孟子》、《王制》,都説“市廛而不税,關譏而不征。”廛是民居區域之稱。古代土地公有,什麽地方可以造屋,什麽地方可以開店,都要得公家允許的,不能亂做。所以《孟子·滕文公上篇》記:“許行自楚之滕,踵門而告文公曰:聞君行仁政,願受一廛而爲氓。文公與之處。”然則市廛而不税,即係給與開店的地方,而不收其税,這是指後世所謂“住税”而言,在都邑之内。關譏而不征,自然是指後世所謂“過税”而言。然則今文住税、過税俱無。而《周官·司市》,必“凶荒札喪”才“市無征而作布”;造貨幣。《司關》,必凶荒才“無關、門之征”;門謂城門。則住税過税都有了。又《孟子·公孫丑下篇》説:古之爲市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爲賤,故從而征之。”龍即隴字,龍斷,謂隴之斷者。一個人占據了,第二個人,再不能走上去與之並處。罔即今網字。因爲所居者高,所見者遠,遥見主顧來了,可以設法招徠;而人家也容易望見他;自可把市利一網打盡了。這是在鄉趕集的,而亦有税,可見商税的無孔不入了。此等山川、園池、市肆租税,都是由封建時代各地方的有土之君,各自徵收的,所以很缺乏統一性。
賦税的漸增,固由有土者的淫侈,戰爭的不息,然社會進化,政務因之擴張,支出隨之巨大,亦是不可諱的。所以白圭説:“吾欲二十而取一。”孟子即説:“子之道貉道也。”貉“無城郭、宫室、宗廟祭祀之禮。無諸侯幣帛饔飧,無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然則賦税的漸增,確亦出於事不獲已。儻使當時的諸侯大夫,能審察情勢,開闢利源。或增設新税,或就舊税之無害於人民者而增加其税額,原亦不足爲病。無如當時的諸侯大夫,多數是不察情勢,不顧人民的能否負擔,而一味横徵暴斂。於是田租則超過十一之額,而且有如魯國的履畝而税,見《春秋》宣公十五年。此因人民不盡力於公田,所以税其私田。井田制度破壞盡了。力役亦加多日數,且不依時令,致妨害人民的生業。此等證據,更其舉不勝舉。無怪乎當時的仁人君子,都要痛心疾首了。然這還不算最惡的税。最惡的税,是一種無名的賦。古書中賦字有兩義:一是上文所述的軍賦,這是正當的。還有一種則是不論什麽東西,都隨時責之於民。所以《管子》説:“歲有凶穰,故穀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國蓄篇》。輕就是價賤,重就是價貴。在上者需用某物,不管人民的有無,下令責其交納,人民只得求之於市,其物的價格就騰貴,商人就要因此剥削平民了。《管子》又説:以室廡籍,以六畜籍,以田畝籍,以正人籍,以正户籍,籍即是取之之意。以室廡籍,當謂按户攤派。以田畝籍,則按田攤派。正人、正户,當係别於窮困疲羸的人户而言。六畜,謂畜有六畜之家,當較不養者爲富。《山權數》云:“若歲凶旱水泆,民失本,則修宫室臺榭,以前無狗後無彘者爲庸。”此以家無孳畜爲貧窮的證據。所以以之爲攤派的標準。其苛細可謂已甚了。古代的封君,就是後世鄉曲的地主。後世鄉曲的地主,還有需要什麽東西,都取之於佃户的,何況古代的封君,兼有政治上的權力呢?無定時、無定物、無定數,這是最惡的税。
秦漢之世,去古未遠,所以古代租税的系統,還覺分明。漢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税,其取之甚輕。高祖時,十五税一。文帝從鼂錯之説,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爲三十而税一。後漢初年,嘗行十一之税。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税一。除靈帝曾按畝斂修宫錢外,始終無他横斂。修宫錢只是横斂,實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謂輕極了。但古代的田,是没有私租的,漢世則正税之外,還有私租,所以國家之所取雖薄,農民的負擔,仍未見減輕,還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時,詔書説漢時的私租,“厥名三十,實十税五”,則合三十税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漢代的口錢,亦稱算賦。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錢百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見《漢書·高帝紀》四年、《昭帝紀》元鳳四年《注》引如淳説引《漢儀注》。案《周官》太宰九賦,鄭《注》説賦是“口率出泉”。又説:“今之算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泉錢一字。觀此,知漢代的算賦,所謂人出百二十錢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横斂的賦所變。蓋因其取之無定時,無定物,無定數,實在太暴虐了,乃變爲總取錢若干,而其餘一切豁免。這正和五代時的雜征斂,宋世變爲沿納;明時的加派,變爲一條鞭一樣。見下。至於正當的賦,則本是供軍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漢代的錢價,遠較後世爲貴,人民對於口錢的負擔,很覺其重。武帝令民生子三歲出口錢,民至於生子不舉。元帝時,貢禹力言之。帝乃令民七歲乃出口錢。見《漢書·禹傳》。役法:《高帝紀》二年《注》引如淳説:《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學之。疇之義爲類。古行世業之法,子弟的職業,恆與父兄相同;所謂士之子恆爲士,農之子恆爲農,工之子恆爲工,商之子恆爲商。參看階級章。而每一類的人,都有其官長,《國語·周語》:説宣王要料民於太原,仲山父諫,説“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協孤終,司商協民姓,司徒協旅,司寇協姦,牧協職,工協革,場協入,廪協出,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皆可知也。”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數的證據。此即所謂疇官。傅之疇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負這一類中人所應負的義務了。這該是古制,漢代的人民,分類未必如古代之繁,因爲世業之制破壞了。但法律條文,是陳舊的東西,事實雖變,條文未必隨之而變。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該當一切差徭就彀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將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徵收人民的勞力的,有役法,則公家舉辦事業,不必要出錢雇工,所以在財政上,也是一筆很大的收入。
財政的規模,既經擴張,自當創設新税。創設新税,自當用間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於農民。此義在先秦時,只有法家最明白。《管子·海王篇》説:要直接向人民加賦,是人人要反對的。然鹽是無人不喫的;鐵器亦不論男女,人人要用,如鍼、釜、耒、耜之類;在鹽鐵上加些微之價,國家所得,已不少了。這是鹽鐵官賣或收税最古的理論。此等税或官賣,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漢代郡國,有的有鹽官、鐵官、工官、收工物税。都水官,收漁税。有的又没有,即由於此。當此之時,自應由中央統籌全局,定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徵收,或則歸之於地方。但當時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學的,王莽實亦兼采法家之説,見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時,便筦鹽鐵、榷酒酤,并行均輸、算緡之法;千錢爲緡,估計資本所值之數,按之抽税。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見第五章。然行之既未盡善;當時的人,又大多數不懂得此種理論。汲黯説:天子只該“食租衣税”。晉初定律,把關於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編爲令,出之於律之外,爲的律文不可時改,而此等税法,在當時,是認爲不正當,天下太平之後,就要廢去的。見《晉書·刑法志》。看這兩端,便知當時的人,對於間接税法,如何的不瞭解。因有此等陳舊的見解,遂令中國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賦兩種項目,是從晉定《户調式》以後,才合并爲一的。户調之法,實起原於後漢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許每户取緜絹若干,不准多收。見《三國·魏志·武帝紀》建安九年《注》。大約這時候,(一)人民流離,田畝荒廢,有能從事開墾的,方招徠之不暇,不便從田租上誅求。(二)又人民的得錢,是比較艱難的,這個歷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税徵收穀帛,在前代,是有益於農民的。必欲收錢,在徵收租税時,錢價就昂貴,穀帛的價,就相對下落了。漢世錢價貴,喪亂之際,賣買停滯,又不能誅求其口錢。所以不如按户責令交納布帛之類。這原是權宜之法。但到晉武帝平吳,制爲定式之後,就成爲定法了。户調之法,是與官授田並行的。當時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丁男之户,歲輸絹三匹,緜三斤;女及次丁男爲户者半輸。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見第五章。唐時,丁男給田一頃,以二十畝爲永業,餘爲口分。每年輸粟三石,謂之租。看地方的出産,輸緜及絲麻織品,謂之調。力役每年二十日,遇閏加二日,不役的納絹三尺,謂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後來,田不能授,而賦税卻是按户徵收了。你實際没有田,人家説官話不承認。兼并的人,都是有勢力的,也無人來整頓他。於是無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人皆託於宦、學、釋、老,或詐稱客户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當這時代,要想整頓,(一)除非普加清釐,責令兼并的人,將多餘的田退還,由官分給無田者。(二)次則置兼并者於不問,而以在官的閒田,補給無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於是德宗時,楊炎爲相,犧牲了社會政策的立法,專就財政上整頓,就有財産之人而收其税,令於夏秋兩季交納,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是爲兩税。兩税法的精意,全在“户無主客,以見居爲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十八個字。社會立法之意,雖然犧牲了,以財政政策而論,是不能不稱爲良法的。
“兩税以資産爲宗”,儻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産者依其財産的多少,分别等第,負擔賦税,而於無産者則加以豁免,則雖不能平均負賦,而在財政上,還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稱許的。然後此的苛税,仍是向大多數農民剥削。據《宋史·食貨志》所載,宋時的賦税:有田畝之賦和城郭之賦,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徵收的,頗可稱爲合理。又有丁口之賦,則仍是身税。又有雜變之賦,亦稱爲沿納,是兩税以外,苛取於民,而後遂變爲常税的,在理論上就不可容恕了。但各地方的税率,本來輕重不一。苛捐雜税,到整理之時,還能定爲常賦,可見在理論上雖説不過去,在事實上爲害還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來,厲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條鞭之法,爲害才稍除的,則是役法。
力役是徵收人民的氣力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錢,次之是物品。至於勞力,則農家本有餘閒,但使用之不失其時,亦不過於苛重,即於私人無害,而於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當,亦不失爲一種良好的賦税。所以現行徵工之法,限定可以徵工的事項,在立法上是對的。但是晚唐以後的役法,其厲民卻是最甚的。其原因:由於此時之所以役民者,並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築城郭、宫室,修溝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爲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應役幾日;自然不慮其苛重了。至於在官的庶人,則可分爲府、史、胥、徒四種。府是看守財物的。史是記事的。胥是才智之稱,所做的,當係較高的雜務。“徒,衆也”,是不須才智,而只要用衆力之時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務簡單,無甚技術關係,即府史亦是多數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論了。但此等事務,是不能朝更暮改的。從事其間的,必須視爲長久的職業,不能再從事於私人的事業,所以必須給之禄以代耕。後世社會進步了,凡事都有技術的關係,築城郭、宫室,修溝渠、道路等事,亦有時非人人所能爲,何況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爲的,然在後世,有追捕盜賊等事,亦非人人所能。然晚唐以後,卻漸根據“丁”、“資”,以定户等而役之。(一)所謂丁、資,計算已難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爲;(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於是有等職務,至於破産而不能給。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從事生産,甚至有自殺以免子孫之役的。真可謂之殘酷無倫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質。可以役使人民的,依舊簽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則由公家出錢雇人充任。這本不過恢復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辦法,無甚稀奇,然宋朝主張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計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謂之免役。案宋代役法,原有簽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爲有給職,其人不至因荒廢私計而無以爲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會做,有人不會做的,不會做的人要賠累,會做的人則未必然。官出資雇募,應募的自然都是會做這事情的人,決不至於受累,所以雇役之法,遠較差役爲良。但當時行之,甚不普徧。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來應役的人,出免役錢;不役的人,出助役錢;官以其錢募人充役。此法從我們看來,所失者,即在於未曾分别役的性質,將可以簽差之事,仍留爲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錢雇募。使(一)農民本可以勞力代實物或貨幣的,亦概須以實物或貨幣納税。(二)而公家本可徵收人民勞力的事,亦因力役的習慣亡失,動須出錢雇募。於是有許多事情,尤其是建設事務,因此廢而不舉。這亦是公家的一筆損失。但就雇役和差役兩法而論,則雇役之法,勝於差役多了。而當時的舊黨,固執成見。元祐時,司馬光爲相,竟廢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後雖亦差雇並行,總是以差爲主,民受其害者又數百年。
田租、口賦、力役以外的賦税,昔人總稱爲雜税。看這名目,便有輕視他、不列爲財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這是前人見解的陳舊,説已見前。然歷代當衰亂之際,此等賦税,還總是有的。如《隋書·食貨志》説:晉過江後,貨賣奴婢、馬牛、田宅、價值萬錢者,輸錢四百,買者一百,賣者三百,謂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税。又説:都東方山津、都西石頭津,都有津主,以收荻、炭、魚、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餘,小市十餘,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過税及住税。北朝則北齊後主之世,有關、市、邸、店之税。北周宣帝時,有入市税。又酒坊、鹽池、鹽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時,卻把這些全數豁免,《文獻通考·國用考》盛稱之。然以現代財政學的眼光評論,則還是陳舊的見解。到唐中葉以後,藩鎮擅土,有許多地方,賦税不入於中央;而此時税法又大壞;中央收入減少,乃不得不從雜税上設法。宋有天下以後,因養兵特多,此等賦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後,國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頓。於是此等雜税,遂漸漸的附庸蔚爲大國了。不論在政治上、社會上,制度的改變,總是由事實逼迫出來的多,在理論指導之下發明的少。這亦是政治家的一種恥辱。
雜税之中,最重要的是鹽税。其法,始於唐之第五琦,而備於劉晏。籍民制鹽,免其役。謂之竈户,亦謂之亭户。製成之鹽,賣之商人,聽其所之,不復過問。後人稱之爲就場徵税。宋朝則有(一)官鬻,(二)通商兩法。而通商之中,又分爲二:(甲)逕讎之於商人,(乙)則稱爲入邊、入中,入邊是“入邊芻粟”的略稱,入中則“入中錢帛”的略稱。其事,還和茶法及官賣香藥、寶貨有關係。茶税,起於唐德宗時,其初是和漆與竹木並税的。後曾裁撤,旋又恢復,且屢增其額。其法亦係籍民製造,謂之園户。園户製成的茶,由官收買,再行賣給商人。官買茶的錢,是豫給園户的,謂之“本錢”。在江陵、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爲軍、蘄州的蘄口,設立六個榷貨務。除淮南十三場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這六個榷貨務出賣。惟川峽、廣南,聽其自賣,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貨務,則是只收錢帛而不給貨的。宋初,以河東的鹽,供給河北的邊備。其賣鹽之法:是令商人入芻粟於國家指定之處,由該地方的官吏點收,給與收據,估計其價若干,由商人持此據至國家賣鹽之處,照價給之以鹽,是爲入邊芻粟;其六榷貨務出賣的茶,茶是在各榷貨務取,錢帛是在京師榷貨務付出的,是爲入中錢帛,這是所以省運輸之費,把漕運和官賣,合爲一事辦理的,實在是個良法。至於香藥、寶貨,則是當時對外貿易的進口貨,有半官賣性質的。有時亦以補充入邊入中的不足,謂之三説。此即今兑换之兑字。兑换之兑無義,乃脱换之省寫,脱説古通用。有時并益以緡錢,謂之四説。以鹽供入邊入中之用,其弊在於虚估。點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將其所入之物,高擡價格,官物便變成賤價出賣,公家大受損失了。有一個時期,曾廢除估價,官以實物賣出,再將所得的錢,輦至出芻粟之處買入。這不啻入邊之法已廢,僅以官賣某物之價,指定供給某處的邊費而已。但虚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於摇動,不久其法復廢。到蔡京出來,其辦法卻聰明了。他對於商人要販賣官鹽的,給之以引。引分爲長短。有若干引,則准做若干鹽的賣買,而這引是要賣錢的。這不是賣鹽,只是出賣販鹽的許可證了。茶,先已計算官給本錢所得的息,均攤之於園户,作爲租税,而許其與商人直接賣買。至此亦行引法,謂之茶引。蔡京是個貪污奸佞的人,然其所立鹽茶之法,是頗爲簡易的,所以其後遂遵行不變。但行之既久,弊竇又生。因爲國家既把鹽賣給大商人,不能不保證其銷路。於是藉國家的權力,指定某處地方,爲某處所産之鹽行銷之地,是爲“引地”。其事起於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極嚴。鹽的引額,是看消費量而定的,其引地則看水陸運道而定,兩者都不能無變更,而鹽法未必隨之而變,商人恃有法律保護,高擡鹽價,於是私鹽盛行。因私鹽盛行之故,不得不舉辦緝私,其費用亦極大,鹽遂成爲徵收費極鉅的賦税。宋朝入邊入中之法,明朝還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鹽,專與商人輸糧於邊的相交易,謂之中鹽。運糧至邊方,國家固然困難,商人也是困難的。計算收買糧食,運至邊方,還不如在邊方開墾之有利,商人遂有自出資本,雇人到邊上開墾的,謂之商屯。當時的開平衞,就是現在的多倫縣一帶,土地墾闢了許多。後來因户部改令商人交納銀兩,作爲庫儲,商屯纔漸次撤廢。案移民實邊,是一件最難的事。有移殖能力的人,未必有移殖的財力。國家出資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力的人,空耗財力,豪無成績。商人重利,其經營,一定比官吏切實些。國家專賣之物,如能畫出一部分,專和商人出資移民的相交易,一定能奬厲私人出資移民的。國家祇須設官管理,規定若干條法律,使資本家不至剥削農民就彀了。這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師其意而行之的。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馬,含有振興中國馬政,及制馭西番兩種用意。因爲内地無廣大的牧場,亦且天時地利等,養馬都不如西番的適宜,而西番馬少,則不能爲患。其用意,亦是很深遠的。當時成績極佳。後因官吏不良,多與西番私行交易,把好馬自私,駑馬入官,而其法纔壞。現在各民族都是一家,雖不必再存什麽制馭之意,然藉此以振興邊方的畜牧,亦未嘗不是善策。這又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師其意而變通之的。
酒,歷代有禁時多,征榷時少。因爲昔人認酒爲糜穀,而其物人人能製,要收税或官賣,是極難的。歷代收酒税認真的,莫如宋朝。其事亦起於唐中葉以後。宋時,諸州多置“務”自釀。縣和鎮鄉,則有許民釀而收其税的。其收税,多用投標之法,認税最多的人,許其釀造,謂之“撲買”。承釀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虧本停止,謂之“敗闕”。官吏爲維持税收起見,往往不許其停業。於是有勒令婚喪之家,買酒若干的;甚有均攤之於民户的;這變成强迫買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只用爲地方經費,如“酬奬役人”之類。當重難差徭的,以此調劑他。到南宋,就列爲中央經費了。官吏要維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收酒税之法,最精明的,是趙開的“隔釀”,亦稱爲“隔槽”,行之於四川,由官闢釀酒的場所,備釀酒的器具,使凡要釀酒的,都自備原料,到這裏來釀。出此範圍之外,便一概是私酒。這是爲便於緝私起見,其立法是較簡易的,不過取民未免太苛罷了。
阬冶,在唐朝,或屬州郡,或隸鹽鐵使。宋朝,或官置監、冶、場、務,或由民承買,而以分數中賣於官,皆屬轉運使。元朝礦税稱爲税課,年有定額。此外還有許多無定額的,總稱爲額外課。額外課中,通行全國的,爲契税及曆本兩項。
商税是起於唐朝的藩鎮的,宋朝相沿未廢。分爲住税和過税。住税千分之三十,過税千分之二十。州縣多置“監”、“務”收取,關鎮亦有設置的。其所税之物,隨地不同。照法律都應揭示明白,但實際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時的商税,實際上是無甚關係的。關係重要的,倒要推對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於唐朝。《文獻通考》説:唐有市舶使,以右威衞中郎將周慶立爲之。代宗廣德元年,有廣州市舶使吕太一。案慶立事見《新唐書·柳澤傳》,吕太一事見《舊唐書·代宗本紀》。又《新書·盧懷慎傳》説懷慎之子奂,“天寶初爲南海大守,污吏斂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干其法”。合此數事觀之,似乎唐時的市舶使,多用中人。關係還不甚重要。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温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橋鎮,就是現在的青島。均曾設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香藥、寶貨,又須先儘官買,官買足了,纔得和人民交易。香藥、寶貨,爲三説之一,已見前。南宋時又用以稱提關會,關子、會子,係南宋時紙幣之名。提高其價格,謂之稱提。可見其和財政大有關係了。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於收税,而在於管理外商。因爲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中葉以後,廢司不設。中外互市,無人管理。奸商及各地方的勢家,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貨款不還,爲激成倭寇肆擾原因之一。
賦役之法,至近代又有變遷。《元史·食貨志》説:元代的租税,取於内郡的,丁税、地税分爲兩,是法唐之租庸調的;取於江南的合爲一,是法唐朝的兩税的。這不過是名目上的異同,實際都是分兩次徵收,和兩税之法無異。總而言之,從楊炎創兩税以後,徵收的時期,就都没有改變了。元朝又有所謂絲料、包銀。絲料之中,又分二户絲和五户絲。二户絲入官,五户絲輸於本位。后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包銀每户四兩,二兩收銀,二兩折收絲絹顔色。這該是所以代户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案户役變成賦税,而仍責令人民應役;雜税變成正税,而後來需用雜物,又隨時斂取於民;這是歷代的通病,正不獨元朝爲然。明初的賦役,就立法言之,頗爲整飭。其制度的根本,是黄册和魚鱗册兩種册籍。黄册以户爲主,記各户所有的丁、糧,糧指所有的田。根據之以定賦役。魚鱗册以田爲主,記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注明其屬於何人。黄册由里長管理,照例應有兩本。一本存縣官處,一本存里長處,半年一换。各户丁糧增減,里長應隨時記入册内,半年交官,將存在官處的一本,收回改正。其立法是很精明的。但此等責任,是否里長所能盡?先是一個問題。況且賦役是弊竇很多的。一切惡勢力,是否里長所能抗拒?里長是否即係此等黑幕中的一個人?亦是很難説的。所以後來,兩册都失實了。明代的役法,分爲力差和銀差。力差還是徵收其勞力的,銀差則取其實物及貨幣。田税是有定額的,役法則向係量出爲入。後來凡有需要,即取之於民,謂之加派。無定時,無定額,人民大困。役法向來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輕重、免否的。人户的等第,則根據丁口資産的多寡推定,是謂“人户物力”。其推定,是很難公平的。因爲有些財産,不能隱匿,而所值轉微;如牛及農具、桑樹等。有些財産,易於隱匿,而所值轉鉅。如金帛等。況且人户的規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詐、受賄等,都在所不免。歷代訖無善策,以除其弊。於是發生專論丁糧,和兼論一切資産的問題。論道理,自以兼論一切資産爲公平。論手續,卻以專論丁糧爲簡便。到底因爲調查的手續太繁了,弊竇太多了,斟酌於二者之間,還是以犧牲理論的公平,而求手續的簡便爲有利,於是漸趨於專論丁糧之途。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於其無定額,無定時,使百姓無從豫計。於是有一條鞭之法。總算一州縣每一年所需用之數,按闔境的丁糧均攤。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徵收。而其所謂丁者,並非實際的丁口,乃係通計一州縣所有的丁額,攤派之於有田之家,謂之“丁隨糧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編審,後亦改爲五年,所做的都係此項工作。質而言之,乃因每隔幾年,貧富的情形變换了,於是將丁額改派一次,和調查丁口,全不相干。役法變遷至此,可謂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謂實已加重田賦而免其役了。加賦偏於田畝,是不合理的。因爲没有專令農民負擔的理由。然加農民之田賦而免其役,較之唐宋後之役法,猶爲此善於彼。因爲役事無法分割,負擔難得公平,改爲徵其錢而免其役,就不然了。況且有丁負擔賦税的能力小,有産負擔賦税的能力大,將向來有丁的負擔,轉移於有糧之家,也是比較合理的。這是税法上自然的進化。一條鞭之法,起源於江西,後漸徧行於全國,其事在明神宗之世。從晚唐役法大壞至此,約歷八百年左右,亦可謂之長久了。這是人類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實,而聽其自然遷流之弊。職是故,從前每州縣的丁額,略有定數,不會增加。因爲增丁就是增賦,當時推行,已覺困難;後來徵收,更覺麻煩;做州縣官的人,何苦無事討事做?清聖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詔説;康熙五十年以後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賦。到雍正時,就將丁銀攤入地糧了。這是事勢的自然,不論什麽人,生在這時候,都會做的,並算不得什麽仁政。從前的人,卻一味歌功頌德。不但在清朝時候如此,民國時代,有些以遺老自居的人,也還是這樣,這不是没有歷史知識,就是别有用心了。
清朝因有聖祖之詔,所以始終避免加賦之名。但後來田賦的附加很多,實在亦與加賦無異。又古代的賦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係何物。及貨幣通行以後,漸有(一)逕收貨幣,(二)或本收貨物之税,亦改收貨幣的。(三)又因歷代(甲)幣制紊亂,(乙)或數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於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總之收税並非全收貨幣。明初,收本物的謂之“本色”,收貨幣的謂之“折色”。宣宗以後,紙幣廢而不行,銅錢又缺乏,賦税漸改徵銀。田賦在收本色時,本來有所謂耗。係因(子)改裝、搬運時,不免有所損失;(丑)又收藏之後,或有腐敗及蟲蛀、鼠竊等;乃於收税之時,酌加若干。積少成多,於官吏頗有裨益。改收銀兩以後,因將碎銀鎔成整鋌,經火亦有耗損,乃亦於收銀時增加若干,謂之“火耗”。後來制錢充足,收賦時改而收錢,則因銀錢的比價,並無一定,官吏亦可將銀價擡高,其名目則仍謂之火耗,此亦爲農民法外的負擔。但從前州縣官的行政經費,是不彀的,非藉此等彌補不可,所以在幣制改革以後,亦仍許徵税的人,於税收中提取若干成,作爲徵收之費。
近代田賦而外,税收發達的,當推關、鹽兩税。鹽税自南宋以後,收入即逐漸增加。元明清三朝,均爲次於田賦的重要賦税。關税起於明宣宗時。當時因紙幣跌價,增設若干新税,並增加舊税税額,以收回鈔票。後來此等新增的税目和税額,有仍復其舊的,有相沿未廢的。關税亦爲相沿未廢者之一,故稱爲鈔關。清朝稱爲常關。常關爲數有限,然各關都有分關,合計之數亦不少。太平軍興之後,又有所謂釐金,屬於布政司而不屬於中央。於水陸要路設卡,以多爲貴,全不顧交通上自然的形勢。以致一種貨物的運輸,有重複收税,至於數次的。所税的貨物,及其税額,亦無一定。實爲最惡的税法。新海關設於五口通商以後,當時未知關税的重要,貿然許外人以協定税率。庚子戰後,因賠款的負擔重了,《辛丑和約》,我國要求增税,外人乃以裁釐爲交换條件。釐不能裁,增税至百分之一二·五之議,亦不能行。民國時代,我國參加歐戰,事後在美國所開太平洋會議中,提出關税自主案。外人仍只許我開關税會議,實行《辛丑條約》。十四年開會時,我國又提出關税自主案。許於十八年與裁釐同時並行,同時擬定七級税則,實際上得各國的承認。國民政府宣布關税自主,與各友邦或訂關税條約,或於通商條約中訂有關涉關税的條款。十八年,先將七級税實施。至二十年,將釐金裁撤後,乃將七級税廢去,另訂税則頒布。主權一經受損,其恢復之難如此,亦可爲前車之鑒了。關、鹽兩税之外,清代較爲重要的,是契税、當税、牙税。此等税意亦在於加以管理,不盡在增加收入。其到晚近才發達的,則有菸酒税、印花税、鑛税、所得税。其重要的貨物,如捲菸、麥粉、棉紗、火柴、水泥、薰煙、啤酒、洋酒等,則征收統税。國民政府將此等税和關税、鹽税、牙税、當税,均列爲中央收入。田賦畫歸地方,和契税、營業税,同爲地方收入大宗。軍興以來,各地方有許多苛捐雜税,則下令努力加以廢除。在理論上,賦税已漸上軌道,但在事實上,則還待逐漸加以整頓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