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的传递
广义地说,继承是根据亲属关系传递财产的整个过程。但它在法律上的用法限于指取得对已故祖先的财产的权利。(1)在人类学中,通常是指一个已故者的财产处理问题。(2)
但如果把研究限制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势必把其他各种事实遗漏,例如父母活着时的财产传递,后代接受已故祖先的经济义务等。所有权是对物的各种权利的一个混合概念。传递的过程通常是一点一点进行的,甚至在祖先死后,还未必完成。惧怕惹恼祖先鬼魂的心理,或是子孙孝顺的伦理思想,都表明了死者对继承人自由处理遗产的缠绵不息的影响。因此为分析当前的问题,我将从广义方面来使用“继承”这个术语。
一个婴儿,一无所有,赤身裸体地来到这个世界。由于他的身体还不具备获得物体的能力,因此他全靠他人的供养。家庭的作用就是把一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抚养成为社会中的一名完全的成员。父母对孩子的义务是根据亲属关系确定财产传递的一般原则的基础。
孩子通过父母同各种东西发生接触,从而满足其需要。最初时,未征得父母的同意,他不能使用任何东西。例如,对基本的营养需要依靠母亲的供应。当然,这种供应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人类感情和社会规则的保证的,但即使这一点也不一定总有保障。假如这孩子不受家庭的欢迎,他可能因为不喂奶而饿死。他长大后,归他用的东西增加了。但他不能自由取用那些东西。他的衣服,穿上或脱掉都需随他母亲的意愿。放在他面前的食品,必须经他母亲许可才能吃。亲戚送给他的礼物,由母亲保管。成人控制孩子同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为了孩子的福利或为了防止孩子由于技术不熟练而用坏物品。所以当孩子懂得照顾自己并学会正确使用物品时,这种控制便减少了。孩子的技术知识增长并参加了生产劳动,就逐步获得了那些属于家的物品的使用权。但真正专门归他用的或可由他自由使用的物品极少。他所消费的物品类型和数量也总是在他长辈的监视之下。
财产传递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发生在结婚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要以聘礼和嫁妆的名义供给新婚夫妇一套属于个人的礼物,作为家庭财产的核心。新婚夫妇现在有了一间多少是他们自己的房间。但从新娘的角度来看,她同时失去了使用自己娘家财物的一定权利。她出嫁后回娘家,便成了客人;如果父母去世,更是如此。家屋已归她兄弟所有。她住在丈夫的家中但却不能像在自己娘家那样自由自在。实际上,她对物的使用权非常有限。除去她丈夫的东西外,家中其他成员个人的东西,她无权共有。家的集体经济的分解倾向,往往是从她开始的。
上述集权的家庭经济体系削弱了年轻夫妇的独立性。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婚后继续进行这种控制,就是另一回事了。社会的一个完全的成员,需要一定数量属于他自己支配的财物,同时一个家庭的正常功能需要较丰富的物质基础。但这些均受到家的集权经济体系的阻碍。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便成为家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
分家的过程也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享有了专有权。
父母和已婚儿子分家,通常是在某一次家庭摩擦之后发生的。那时,舅父便出来当调解人,并代表年轻一代提出分家的建议。他将同老一代协商决定分给儿子的那份财产。父母去世后,已婚的兄弟之间则自动分家。
让我们以有一父、一母、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的一个五口之“家”为例。长子成婚后,如果要求分家,便将土地分成不一定等量的4份。第一份留给父母。第二份是额外给长子的,剩下的一份由两个儿子平分。
父母的一份将足以供给他俩日常生活及女儿出嫁、小儿子成婚所需的费用。这一份土地的大小根据两老的生活费用及未婚子女的多少而定。
长子接受两份,额外归他的那份一般比较小,其大小将根据他对这个集体单位的经济贡献而定。长子年纪大些,肯定较其弟多做些贡献。从村里邻人的眼光看来,长子对已故双亲也具有较大的礼仪上的义务。
未婚儿子的那一份是名义上的。他与父母一起生活,没有独立地位。但成婚后,他可以要求分得这一份。如父母之一在他成婚前去世,就不再分家。尚未与父母分家的儿子供养在世的父亲或母亲。父亲或母亲甚至不通过分家的方式就将大部分经济权交给已婚的儿子。当父母都死去时,由于小儿子曾供养他们,留给父母的那份土地便留给小儿子。这样,最终他也继承两份土地。但如长子也赡养父母,他亦可对留给父母的那份土地提出要求。长子和幼子最后分得的土地数不一定相等。
房屋有几种分法。父母在世时,长子住在外面其他房屋里。例如,该村副村长周某,他是幼子,同父母一起住在老房屋内。其兄在分家后搬到离老房屋不远的新屋内。如父亲去世后才分家,长子便占住老房子,幼子同母亲一起迁往新居。由于修建或租用新房屋有困难,因此,多数情况下将老房屋分成两部分。长子住用东屋,幼子住西屋(房屋的方向总是朝南),堂屋为公用。
如仅有一子,只有在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况下他才会要求和父母分家。在此种情况下,分家仅意味着是一种经济独立的要求。儿子分得多少,无关重要,因为这只是一种暂时的分配。最终全部财产仍将传交给儿子。父母年老不能工作时,他们又将再合并到儿子的家中去。这种再合并的过程不损害儿子已获得的权利,反而是将其余的财产权传给儿子。
不论是土地或房屋均为单系继承。女儿无继承权。女儿出嫁时,父母给她一份嫁妆,包括家具、首饰、衣服,有时有一笔现钱;但从不分土地或房屋,甚至最穷的父母也得为女儿备一份被褥。
分家以后,儿子获得单独的住房或分得一部分老房屋,其中单有一间厨房,其妻便在这厨房内为这个家煮饭。他有单独另一块土地,所得产品归他个人支配。但实际上,他对这些分配所得的权利仍是不完全的,只要他父亲在世,便可以对他使用土地和房屋施加影响。儿子不得违背父亲的意愿去出售土地。父母需要食物时,他必须送往。父母双方年老或有一方在世时,他必须负责赡养。所以分家并非就此完全结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关系。
此时所分的仅限于生产用的和一部分消费用的财产。属于父母个人的财产仍然被保留着。儿子通常分得一笔钱以开始经营他那新的经济单位。至于债务,除去儿子私下欠的债以外,仍将留到父亲去世时才解决。
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保留的不动产部分将传给儿子。最后的传递在父母去世时进行,特别是在父亲去世时。部分个人用品将与死者一起埋葬,另一部分火化,被认为是给死者的灵魂使用的。其余部分,不仅为儿子而且将为服侍过死者的其他亲戚所分用。女儿可分得相当一部分母亲的遗物,包括衣物和首饰。在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母系继承,但由于儿媳也往往分得一份,这个惯例便不是绝对的了。对此类财产的分配或多或少是按照死者或其丈夫(或妻子)的意愿,他们有权决定对遗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