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滦阳消夏录四

再从伯灿臣公言:曩有县令,遇杀人狱不能决,蔓延日众[1]。乃祈梦城隍祠。梦神引一鬼,首戴磁盎,盎中种竹十余竿,青翠可爱。觉而检案中有姓祝者,祝、竹音同,意必是也。穷治无迹。又检案中有名节者,私念曰:“竹有节,必是也。”穷治亦无迹。然二人者九死一生矣。计无复之,乃以疑狱上,请别缉杀人者,卒亦不得。夫疑狱,虚心研鞫,或可得真情[2]。祷神祈梦之说,不过慑伏愚民,绐之吐实耳[3]。若以梦寐之恍惚,加以射覆之揣测,据为信谳,鲜不谬矣[4]。古来祈梦断狱之事,余谓皆事后之附会也。

【译文】

远房伯父灿臣公说:从前有个县令,遇到一个杀人案件不能判决,拖延下来,牵连的人越来越多。于是他到城隍庙向神求祷梦示。他梦见神带来一个鬼,鬼头上顶着个小口大肚子的瓷罐,罐里种着十几根竹子,青翠可爱。醒后他查到案子里有姓祝的人,心想,祝、竹同音,凶手必定是他。但用尽酷刑审讯,也没审出证据来。又查到案子里有个人名“节”,他暗想,竹有节,凶手必定是他。于是又用尽酷刑,也没有找到线索。而这两个人都被审得九死一生,好歹总算活了下来。没有办法,仍然作为疑案报到上面,请求另外追捕杀人凶手,最终也没有捉到。疑难案子,如果虚心研究审讯,也许能得到真情。请神梦示的说法,不过是吓唬愚民,哄骗他们吐露实情而已。若将梦中恍惚的情景,加以射覆式的猜测,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不错的。自古以来求梦断案的事,我认为都是事后的牵强附会。

【评点】

这个县令,遇到疑案,不是依靠调查研究追查凶手,却求梦中神示,然后像猜谜一样根据梦境里的景象猜测谁是凶手,这种做法,真是草菅人命,荒诞至极。纪昀的结论,是对各种根据神示判案的坚决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