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 冯江
- 432字
- 2021-05-12 17:35:21
·条文注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指挥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等。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既包括铁路工人,也包括铁路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章制度”,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保证民用航空和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规定,包括对民用航空器和铁路、机车的维修及技术操作规程,运输管理,空域管理及安全飞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制度,如《民用航空法》[36]、《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37]、《铁路法》[38]、《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9]等。“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航空器或铁路、机车等严重损坏(包括飞机迫降或不能正常起飞,火车颠覆、出轨或撞车等),或者所承载的货物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特别严重后果”包括多人重伤或有人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