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是关于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险物质的处罚规定。

根据《枪支管理法》[29]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体育运动枪支、麻醉注射枪和狩猎枪支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

“爆炸性”物品是指能对人体造成杀伤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爆破剂、电雷管、非电导爆系统以及黑火药、信号弹、烟花爆竹等;“易燃性”物品是指各种燃油、酒精、丙酮、橡胶水以及其他易燃的物品或液剂;“毒害性、放射性”物品是指对人体或动物能造成严重毒害或损害的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微生物类毒物和放射性物质等;“腐蚀性”物品是指强酸、强碱等对人体、动物或其他物品能造成严重毁坏或腐蚀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并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我国对上述物品(尤其是枪支弹药)历来实行非常严格的管制。对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对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则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危害公共安全,才可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具体界定标准依照“法释[2009]18号”《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特指依法允许配备、使用枪支的国家机关,如军事部门、政法部门、金融部门、林业部门、体育部门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军人盗窃、抢夺其保管或使用的枪支、弹药,仍然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量刑处罚,但是罪名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