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 冯江
- 396字
- 2021-05-12 17:35:02
·条文注释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阐述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1979年刑法中,分则只有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犯罪较少,为了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保留了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刑法时,各种新的犯罪已经充分暴露,分则扩充至三百五十条,补充规定了大量的犯罪行为,因此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它包括以下几点含义:(1)不溯及既往;(2)取消类推;(3)罪罚有据;(4)司法准确(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5)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确定的法制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1)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2)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特别是反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规定的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使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