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资敌罪”只适用于战时。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根据我国宪法,是否进入战争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宣布;如果遭受突然袭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不及宣布,则国家自然进入战争状态。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供给”是指非法向敌人提供,包括非法出售或无偿提供。“武器装备”主要是指各种武器、弹药、军用装备、通信设备、工程设备等;“军用物资”主要是指除武器装备之外的其他军用物品,如医疗用品、食宿用品、被装和日用品等。

构成资敌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构成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被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