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本条所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是为了使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个人情况,以便于对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并对其开展帮助和教育。[9]这里的“依法受过刑事处罚”是指行为人因为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过任何主刑或者附加刑(包括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刑罚不再执行的情况);若人民法院决定对行为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在其列。

但如实报告仅限于入伍、就业的时候。“入伍”是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就业”包括参加任何种类的工作,如进入党政机关或各种企事业单位、各种团体。这里的“有关单位”是指行为人入伍或就业的单位,而不是指非就业的政法部门或街道、社区组织。

第一百条第二款对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报告义务的免除,是为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防止其被“标签化”,以利于他们摆脱犯罪记录的影响,重新回归社会。但要注意的是:虽然免除了该行为人的报告义务,但司法机关仍然会保留其犯罪记录(封存);征兵部门和招录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仍可以对其进行前科审查和考察。如: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适用范围】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