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规定

【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12月21日发布)

第四条 产权办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构件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和团、工会组织等占用的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价于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取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款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家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第十条 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资产。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税务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资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法研[2004]136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22日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2004]194号”请示)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函)

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