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构成本罪,要求主体是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并且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且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则不适用本条定罪处刑,而应该根据其造成的后果,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或其他条款。

这里的“危险物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危险物品(危险物质)的定义是一致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