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节 人相学与相关主题

人相学可被归入那些具有多元价值的学科领域。在古代时期,人相学就已初具规模,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毕达哥拉斯等人都热衷于该领域的研究。随后,人相学逐渐淡出视野,直到巴普蒂斯塔·波塔针对人相学撰写了一部著作,才又开始引起关注,此后,伴随拉瓦特尔以及高尔等人的著作陆续问世,这门学科很快进入学术研究的前台。拉瓦特尔的知名著作[70]在当时备受关注,为拉瓦特尔赢得了极大的荣誉。歌德曾经对人相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对此,海伦撰写的畅销书以及歌德与拉瓦特尔的书信往来均有所体现。如果拉瓦特尔并未采用一种神秘性和定论式的方式探讨人相学问题,如果他更加注重观察而非轻易做出断言,他的名声将会流传得更加久远,他也将能够对这门科学做出更多的贡献;由于拉瓦特尔未能如此,他很快就不再为人们所关注,人们转而追随声名不佳的颅相学家高尔。高尔与他的朋友施普尔茨海姆经常一起合作,他和拉瓦特尔一样,也在自己的著作[71]中犯了相同的错误,以至于迷失在缺乏科学基础的理论之中,最终导致他所倡导的那些确定无疑和具有启发性的知识反而遭到忽视。随后,考特[72]和诺尔[73]对高尔的著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该著作的价值给予了公允的评价,进而再次肯定了高尔作出的贡献;此后,龙勃罗梭和他的学派提出了犯罪标记理论,该理论的精髓就建立在高尔博士提出的饱受争议,现今才得到重视的假说之上。伟大的生理学家穆勒宣称:“关于高尔理论体系的普遍可靠性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先验的反对意见。”直至最近,除去沙克[74]的著名研究成果,人相学领域的重要问题才被赋予科学属性。最为重要的著作当属达尔文的作品,[75]其次是皮德里系统[76]和卡勒斯的符号体系[77],所有这些都立足于早期著名英国解剖学家贝尔医师[78]的奠基性工作。其他的代表人物包括莱布伦、赖希、曼泰加扎、迪谢纳、斯克劳普、马格努斯、盖思曼、斯克贝斯特、恩格尔、施耐德、米歇尔、冯特、朗格、吉罗代、摩梭、贝尔、维纳、洛策、魏茨、勒鲁特、孟罗、豪辛格、赫尔巴特、孔蒂、梅内特、格尔茨、休斯、波利[79]等。应当认识到,人相学现在已经沦落到无足轻重的地位。颅相学与人相学的关系,就如同头部骨骼与皮肤的关系一样;同理,人的面相与头骨的轮廓紧密相关,人相学也必须研究头骨的构造。人相学的基本原理就是模仿。不过,人相学不仅关注面部自身的细节特征,还关注心理改变对面部特征的影响,而模仿则涉及表情和姿势的人为改变,后者通常被视为内部心理的外化过程。因此,热衷模仿的主要群体包括演员、演说家和生活喜剧演员。颅相学仍然是医师、人类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范畴,而人相学则备受法律人的青睐。作为一门学科,人相学包含多元化的价值。通常认为,很多心理都无法通过面部予以表达,那些能够通过面部表达的心理,也并无固定规则可循。因此,我们能够通过面部获取的信息,或者是直觉性的判断,或者只是随意的猜测。也有意见认为,面部表情很难作出解读。每当人们需要处理复杂的事物时,经常会提出诸如此类的意见。当人们不愿费力解决棘手的事情时,就会主张这些事情没有任何意义。然而,只要人们保持热情,并愿意开展些许研究,就能够将这些知识广泛应用于自身的职业领域,进而从中获得极大的益处。

人相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经常被提及的标准:不仅要解决最基本的问题,还必须能够有所开拓和发展。没有人会否认,世界上既有智慧的脸也有愚蠢的脸,既有慈祥的脸也有残忍的脸,如果承认上述区分,就能够继续基于其他标准作出类似区分,据此,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人的面部了解特定的品性特征。因为没有人能够确定这种面部特征分析的边界,所以,关于面部特征的审查、观察和整理,还有很多需要开展的工作。如果警惕各种人为错误、夸大其词和缺乏根据的断言,并且立足真实发生、仔细观察的事实基础,就能够构建起具有重要意义和坚实基础的学科。

著名精神病学家迈内特指出[80],人相学非常依赖于放射技术和图像比对,很多事物都包含我们所熟悉的人相学内容。人们通常基于固定的思维模式评估他人的行为,并据此形成一种基本共识,即通过观察某人的行为所展现的特征,可以推断他人的行为特征。汉斯·维尔乔曾经通过观察人的瞳孔来分析人的心理活动,这种十分细致的人相学观察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在他看来,人的瞳孔是心灵的窗户,据此可以窥知他人的内心世界;可见,心理状态与内心世界存在紧密关联。为何会存在这种现象,为何特定的心理过程会与特定的肌肉存在关联,诸如此类的问题尚且没有科学的答案。但这一点实际上无关紧要,即便一个人想破脑袋,也不可能知道我们为何不用眼睛去倾听,为何不用耳朵去观察。不过,我们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研究进展。早在1840年,米勒[81]就已指出:“为何不同类型的精神疾病涉及不同类型的神经,以及为何特定的面部肌肉牵涉特定的表情,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具体原因仍然不清楚。”在40多年前,格拉蒂奥莱特[82]就曾指出,那种认为肌肉仅仅是用于表达感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与此同时,皮德里也认识到,那些用于表达感情的肌肉运动,部分涉及想象中的物体,部分涉及想象中的情感表达。所有用于表达感情的肌肉运动,其内在含义都与这一事实紧密相关。达尔文撰写的有关情感表达的经典著作,从根本上完美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据此可以宣称,我们已经掌握了足够的研究资料,可以进一步推进我们的研究。我认为,所有的刑事学家都有必要研究达尔文的这部著作,因为他在这部著作中,基于亲身经历或者深入观察的案件,从各个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解读。我在这里仅仅列举达尔文最为著名的几项观察结论,据以向大家说明这部著作的重要意义。

关于研究对象,他建议选择以下几类:一是儿童,因为儿童的情感表达更加丰富并且不加遮掩;二是精神病人,因为精神病人受到强烈情感的影响,自身已经失去控制;三是容易激动的人,便于观察他们的肌肉变化情况;四是识别所有种族的人以及动物的表情类型。在所有这些对象之中,只有儿童与我们的研究紧密相关,其他对象要么与司法实践没有关联,要么仅有理论价值。不过,我倾向于增加另外一类研究对象,即未开化的人群、农民以及不谙世事的人,他们通常不会故意掩盖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我们可以从这些人以及儿童那里获得更多知识。进一步讲,通过研究这些对象,我们并非只是研究特定的群体,而是确立了更加有效的研究整个人类群体的一般范式。儿童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心理特征,只不过更加明确和简单而已。让我们看看达尔文的观察结论:当人们表达愤怒的感情时,眼睛会瞪大发光,呼吸会变得急促,鼻孔会略微张开,眼神会盯着对方,所有这些极富特点的表情特征在儿童和成年人身上都有相同的体现。具体的分布情况并无差异,我们在儿童身上发现的特征,也会在成年人身上有所体现。如果我们对儿童和淳朴民众的人相学进行充分研究,随后也就不难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开展深入研究;对于后者,我们只需关注他们有意识的、习惯性的情感掩饰行为,对此而言,我们只需对既有的基本原理作出适当调整即可。

关于人类表情和姿势的解读问题,达尔文总结出三条基本原理:一是有意识的关联习惯原理;二是矛盾原理;三是神经系统的直接活动原理。

就第一项原理而言,伴随着人类的世代繁衍,所有的欲望、经历或者不情愿等情感,都会表现为有意识的行为,鉴于此前已经有过相同或者类似的关联经历,此时就会倾向于再次实施类似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再具有特定的目的,只是沿袭此前的行为习惯,进而逐步演变为反射行为。

当我们注意到,习惯能够催生非常复杂的反射行为,例如动物的习性,马的抬蹄行为,指示犬的指示行为,牛犊的舔舐行为等,这一原理就变得更加显而易见。当我们处于坠落状态时,很难作出与伸展手臂相反的姿势,即便落在床上也是如此,我们会下意识地张开手臂。格拉蒂奥莱特指出:“当某人激烈地反对特定的观点时,就会闭上眼睛;如果他表示赞同,就会点头并睁大眼睛。当某人描述一件恐怖的事情时,就会闭上眼睛并且摇头;那些身处附近的人就会扬起眉毛。人们努力思考时,也会表现类似的表情,或者紧锁眉头,这些动作使人们的目光更加敏锐。这些都是人们的反射行为。”

就第二项原理而言,当猫和狗发生对峙时,就会表现出打架的姿势;如果它们心情不错,就会和平相处,尽管这与我们的主题并无相关。泰勒[83]指出,西多会人的肢体语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比分析,例如,耸动肩膀被视为坚定不移的反面特征。

具体到神经系统的直接反应,存在诸多的例证,包括脸色变白、颤抖(担心、恐惧、疼痛、寒冷、发烧、害怕、喜悦)、心悸、脸红、出汗、用力、流泪、抓扯头发、排尿等。基于这些行为特征,我们可以发现一些行为规律,进而对各种现象进行归类分析。

我们可以对达尔文的例证展开更进一步的分析。他首先提醒我们,不要将特定的肌肉运动视为情绪激动的结果,[84]因为它们是选择性观察的产物。人们可能存在诸多习惯,肌肉运动的习惯更加复杂,这些肌肉运动可能是偶然的行为,或者是当下某种疼痛的结果,并没有任何特殊的意义。这种肌肉运动可能极其明显,不容那些未经训练的观察者质疑其重要意义,虽然它们与情感状态没有任何关联。尽管通常认为,我们应当仅仅关注整个面部肌肉的变化,并且认为这种肌肉变化具有特定的含义,我们仍然可能面临犯错的风险,因为那些公认的面部表情会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来(例如习惯行为、神经紊乱或者损伤等)。鉴此,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注意;如果我们运用达尔文提出的任何标准,例如,当我们不想看到特定事物或者厌恶某些事物时,就会闭上双眼。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些人,他们面临其他情况甚至相反情况,也会习惯性地闭上眼睛。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充分考虑这些例外情形的基础上,这种现象在审判环节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当我们向被告人出示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时(例如证明力很强的笔迹鉴定意见),他可能会闭上双眼。此时,这一行为就显得极其特殊,并且非常重要,尤其是当被告人试图反驳有关证据的证明价值时,情况尤为如此。他的眼部肌肉运动和他的言语之间的矛盾,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当被告人面对案件涉及的不同可能性时,例如继续审判、证据关联和诉讼结果,也会发现类似的现象。如果被告人发现情形十分不利,就会闭上眼睛,证人也是如此。当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已经远远超出其所感知的范围,并且知晓自身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就会闭上眼睛,尽管这种行为可能转瞬即逝。如果他闭上眼睛,就意味着他可能说得太多,此时难免要扪心自问是否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进而避免更加夸张和不负责任的断言。

这种闭眼行为,不能与其他正常的行为相混淆,例如某人可能试图理解宣誓证词的重要性,并且整理思绪,也可能是为了努力回忆事件经过,并且评估自己的确信度。这两种闭眼行为的意义完全不同:前者是为了回避证言的后果,过程更加短促;后者持续时间更长,因为证人需要更多时间整理思绪,从而更好地回答问题。同时,前者伴随着明显的害怕表情,而后者则仅仅是时间的持续而已。最为重要的是,证人的双手可能展现标志性的临时性防卫姿势,这仅仅出现在心存抗拒的情形。即便是非常冷静的人,也可能展现这种特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表征相对比较可靠。如果人们想要不受干扰地思考某个问题,他们不会基于这一目的而闭上眼睛。

类似地,无论被告人还是证人,如果他们突然闭口不言,这一行为表现也具有重要价值。下定决心与闭口不言,两者不可分割;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犹豫不决的人闭口不言,也很难想象一个坚定不移的人口若悬河。这涉及达尔文的第一项原理:有意识的关联习惯。如果某人已经下定决心要做某事,这种决心就会立即通过与肢体行为紧密相关的肌肉运动表现出来。即便当我突然决定要去面对某些令人不快的事物,或者思考一些令人愉悦的事情,在这种决定作出之后,就会立即出现相应的肢体行为,并且会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可能会推开我的椅子,抬高肘部,并且可能用双手抱头,然后再次推开椅子,然后开始观察或者思考。不过,此类行为并不需要多少肢体动作;不同类型的决定,往往涉及不同的肢体行为。简言之,一旦作出最终决定,在决定作出后,立即会出现一系列伴生行为。

如果我们想要移动,肌肉就必须收缩。显而易见,根据我们的身体当时所处的姿势,只有当相关肌肉处于运动状态,我们才能自由地行动。例如,当我们处于坐着的姿势时,我们很难使双脚保持行进时所处的姿势;我们也很难移动大腿,我们所能移动的肌肉主要是面部和上肢。可见,人做出闭嘴姿势,是因为口部肌肉收缩;同理,当人伸出双臂、攥紧拳头、前臂弯曲,也都涉及有关肌肉的收缩。你不妨尝试做一个身体实验,亲自体验上述行为,从而看看心中是否具有某种信念。如同前文所述,人们发现,不仅心理状态会伴随外在行为,那些外在行为也会唤起或者显示出相关的心理状态。

如果我们发现某人有作出决定的征象,就可以据此推断,在他的既有陈述和下步陈述之间,将会出现明显转折。如果我们在被告人身上发现这些征象,就表明他已经决定由否认犯罪转向认罪,或者坚持否认犯罪,或者开始认罪并隐瞒同案犯等。鉴于实践中非此即彼,并无第三条路线可走,我们可以认为,先前的陈述并不重要。不过,重要之处在于当事人已经作出确定的决定,法院已经意识到这一事实,并且这一决定很难发生改变。因此,至于作出决定之后的具体行为,我们很难作出推断。我们只是知道其所包含的各种可能性,即被告人或者作出供述,或者拒绝作出供述。这种观察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因为被告人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决定。

上述分析结论,同样适用于那些并未陈述事实或者仅仅陈述部分事实的证人。如果证人显示出下定决心的征象,最终决定陈述事实或者继续说谎,那么,无论他在下定决心之后如何作为,我们都能无须费力地确定他随后可能作出的行为。

观察陪审员下定决心时的表情,尤其是当有罪与否牵涉严重后果而难以作出决定时的表情,更加富有趣味性。这种场景并不少见,并且意味着陪审员心中已经决定将要如何行使投票权。当陪审员下定决心后,无论证人随后可能作出何种证言,对陪审员来说都已经无关紧要。下定决心的陪审员很难改变自己的决定,因为他通常不再关注随后的证言,或者基于既定的偏见看待随后的证言,并对所有证据作出符合既定决定的判断。此种情况下,我们不难判断陪审员会作出何种决定。如果陪审员在控方出示一项非常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后下定决心,那么,就可能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如果陪审员在看到无罪证据后下定决心,就可能作出无罪的结论。如果你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就可能会认识到,大量陪审员都会在法庭上表现出这些明确的行为表征,据此可以计算陪审员的投票,并预测陪审团的裁决结果。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多年前的一起案件,该案有三个被告人,一个农民和他的两个儿子,被指控谋杀了一个弱智者,当时推测被害人曾经在他们家中居住。陪审团一致认定三名被告人无罪,主要是由于警方未能找到被害人的尸体。随后,警方找到了一名新的证人,随后再次启动调查,并在初次审判一年之后再次启动审判。审判持续了很长时间,三名被告人收到许多匿名信件,信中提到某处有一个弱智妇女,可能就是那个据称被谋杀的被害人。据此,被告人申请延期审理或者立即无罪释放。检察官对此提出异议,并且主张,既然案件已经到了这个地步(这个案子对控诉方非常不利),没有必要再考虑被告人的申请。他在总结陈词时指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再次来到陪审员面前,已经过去了一年时间。”基于检察官的雄辩才能,他的这种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坚定信念,对陪审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检察官发表陈词的同时,你就能观察到,大多数陪审员流露出下定决心的明确迹象,被告人的命运在那时就已经确定了。

无独有偶,吃惊的迹象与下定决心的迹象非常类似。就像达尔文所说的那样:“双手抬到空中,手掌放在嘴上。”此外,眉毛通常会扬起,那些没有太高修养的人还会拍打额头,有些情况下,人的身躯可能会略微发生晃动,通常会晃向左侧。这种行为表征并不难以理解。当我们得知一些偏离常情常理的事情时,通常会感到吃惊。一旦遇到这种情形,如果事情并不复杂,倾听者往往希望得知具体详情。当我听说世人发现尼伯龙根的全新手稿,或者医生找到麻风病的解药,或者有人登上南极,我就会感到震惊,但是,我的即时反应与常人无异。不过在远古时候,我们的行为习惯初步形成,并且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甚至远远长于现代文明的时间,当时的人们并不知道现代文明人的兴趣所在。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们感到吃惊的事情都是一些简单、外在、直截了当的新鲜事:洪水来了,猎物就在帐篷外面,发现了地方部落等。简言之,这些都是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情。基于这一事实,我们的重要肢体行为,都应当与早期一些必要的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当我们想要跳跃时,就会提起双手;当我们想要抬头望向远处时,我们就会扬起眉毛;当我们想要刺激因久坐而放松的腿部肌肉时,就会拍打额头;当我们发现遇到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事物,进而试图躲避和绕开时,就会用手掌捂住口部。吃惊的表情,就会通过这些存在矛盾的行为表现出来。

在法律领域,当被告人听到某些事情时原本应当感到震惊,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并不想要表现出震惊的表情时,这些征象就显得非常重要。他可能进行言语上的掩饰,但是,他的肢体行为会背叛他的意图,因此,这些肢体表现在案件中就显得极其重要。假定我们出示了某些证据,希望看到被告人有明显的反应;如果被告人并没有做出反应,我们就可能需要重新审视整个案件。鉴此,我们要努力确保自己不被假象所欺骗,而要想实现这一目的,只有通过仔细观察证人的姿势,因为身体姿势很少像语言那样具有欺骗性。

轻蔑的表情可以通过鼻子和口部的肌肉运动体现出来。鼻子收缩时,就会显现褶皱。此外,你还可能发现擤鼻子、吐痰和吹气的行为,仿佛想要驱赶什么一样;还可能发现双手交叉和抬高手臂的行为。这些行为看起来与未开化的人有关,至少代表着那些身上带有难闻异味的令人生厌的人:印度人至今提到其所蔑视的人时,仍然会说“他是一个恶臭难闻的人”。我们的祖先可能也是这样思考,鼻子的运动,特别是抬高鼻子和擤鼻子的行为,表现得十分明显。此外,有人会有提高肩膀的动作,仿佛想要摆脱令人厌恶的环境,实际上,这种行为是傲慢的表现。如果观察到证人存在此类行为,那么,就通常意味着某些对他有益的事情:被告人否认他与罪犯之间的关联,或者他没有其他办法证明对方证人的证言是造谣,或者他宣称其他证言完全都是谎言。

当证人出庭作证并展现轻蔑表情时,情况也是如此。对于证人而言,当被告人或者其他证人声称他是造谣,或者有人质疑他有不当动机,或者他早期与罪犯存在关联,他就会表现出轻蔑的表情。当某人有机会显示他对其他人的蔑视时,这些情形通常都会对表示蔑视的人有利。这些情形在法律上非常重要,因为它们不仅表明,表示轻蔑的人具有良好形象,还表明我们必须对轻蔑的表情本身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毫无疑问,蔑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模仿的,鉴此,对值得质疑的姿势必须进行仔细的观察。真实的蔑视与虚假的蔑视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虚假的蔑视往往伴随着不必要的微笑。人们通常认为,微笑是沉默的武器。然而,这种微笑往往只是为了反驳不甚严重的指控,甚至那些较为严重的指控,但是,当面临十分严重的指控,并且涉及非常恶劣的后果时,人们显然不会微笑。当案件明确涉及非常恶劣的后果时,没有哪个无辜者会微笑;如果他对那些说谎的人表示蔑视,他会展现其他姿势而不是微笑。即便是那些试图通过干笑来掩藏自己愚蠢的人,当他遭到造谣中伤,不得不对说谎者表示蔑视时,也不会选择继续微笑;只有那些假装蔑视他人的人才会继续微笑。然而,如果有人通过反复练习来表达蔑视,他就知道自己不应当微笑,不过,他的姿势会变得有些做作,进而因过于夸张而暴露真实的心理。

比蔑视更进一步的是抗议和怨恨。当某人想要对他人表达抗议和怨恨时,标志性动作就是露出牙齿,紧皱眉头,面目扭曲。我认为,这种表情经常会被随后的表情所替代,即紧闭双唇,通过鼻孔沉重地呼吸。这是下定决心和表示蔑视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抗议和怨恨的可能来源。与下定决心类似,此种情况下,人通常会紧闭双唇;人们在抗议和怨恨时不会张开嘴巴。此外,前文已经指出,蔑视通常伴随着吹气动作,当双唇紧闭时想要做吹气动作,就只能通过鼻孔进行。

嘲笑和贬低,与抗议和怨恨的表情类似,只是程度较轻而已。这些都给刑事学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那些表示抗议和怨恨的被告人并不是最难应对的情形。总体上,我们需要给予极大的审慎和耐心,因为被告人群体之中很可能存在无辜者。每当那些有多次犯罪前科的人再次遭到指控,并且主要依据就是犯罪前科,我们就应当格外引起注意。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通过强烈的抗议和激烈的怨恨来反对控诉,当被告人实际上是无辜者时,情况尤为如此。这些人可能会向法官表达怨恨,将法官视为非正义的化身,并且认为自身通过侮辱性的言行来表达怨恨乃是正义之举。面对这种情形,那些缺乏经验的法官很可能将被告人的情绪表达视为有罪心理的反应,并且认为他们应当为自己的侮辱性言行承担不利后果。基于这种认识,他将不会再去关注那些潜在无辜者的不幸遭遇。这种情形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刑罚,个中缘由显而易见。无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有罪,法官都肩负着专门予以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因为抗议和怨恨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心中愤懑的结果,而这又往往源于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遭受的不公待遇。如果法官不能纠正这种不公待遇,至少不能因此而增加他的罪责。面对此类被告人,唯一也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耐心而积极地调查有关案件事实,表明法官将会仔细审查所有的证据材料,甚至倾向于调查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并且不是过分热衷于讨论指控的罪行。在多数案件中,这种做法可能在最初并不十分奏效。被告人必须有时间思考整个案件,并通过冷静的思考认识到,并不是整个世界都在故意和他作对。随后,他就会开始意识到,这种怨恨的沉默只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当他反复接受审判,就会最终认同司法程序。一旦打破这种僵局,即便是那些最初表示抗议和怨恨的被告人,也会变得温顺和诚实。法官最需要的就是耐心。

不幸的是,我们经常会面对真正的愤怒。当人愤怒时,整个身体会直立或者前倾,肢体变得僵硬,牙关紧咬,声音变大或者嘶哑,前额紧皱,瞳孔收缩;此外,人的脸色也会发生变化,涨得通红或者变得惨白。人们很少模仿真正的愤怒,无论如何,愤怒的特征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很难会作出错误的判断。达尔文指出,一个人是否有罪,经常会通过闪动的眼神和无法言说的矫揉造作表现出来。就后者而言,每个刑事学家都非常熟悉,并且在心理学领域很好解释。那些知晓自己无罪的人,他的行为表现非常自然,毫不拘谨:那些淳朴简单的人在这方面和他们相差无几。他们并不会表现得形迹可疑,因为他们并不知晓任何可疑的事情。不过,那些知晓自己有罪的人,则努力避免显示自身的嫌疑,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们只有诉诸伪装和模仿,一旦伪装和模仿不到位,这种矫揉造作就会表现得非常明显。

内疚的眼神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人们观察美好事物、心存喜悦、满怀热情等情形的眼神,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富有诗意,因为这些情形至多不过是眼中充满热泪而已。人们之所以会热泪盈眶,主要是眼部神经兴奋的结果,因此,内疚的眼神也具有类似的特点。内疚的眼神最初也往往会满含热泪。

顺从也是非常重要的身体姿势,具体表现为双手交叉放在大腿位置。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姿势,因为“双手交叉放在大腿位置”是一句谚语,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其他努力。这个姿势表明:“我不准备再做其他事情,我不能做,也不愿做。”不过,应当认识到,表示顺从的状态和姿势对于有罪与否这一重要的问题并不具有特殊的价值,因为当事人可能对有罪与否的认定表示顺从,或者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承受极限,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漠不关心。就顺从的本质及其表现而言,当事人可能已经放弃一切努力或者仅仅放弃特定的事情,在法庭上,当事人可能已经放弃证明自己无罪的努力,考虑到被告人可能实际上无罪,也可能仅仅是主张自己无罪,这种顺从的姿势在一些案件中就是一种明确的迹象。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被告人的亲友竭尽全力帮助被告人,但是,他们实际上知道有罪证据无可辩驳。同样地,尽管那些尽职的法律人努力为当事人辩护,他们也知道自己可能是徒劳无功。最后,被告人清醒地认识到不利的诉讼结局后,也可能表现出顺从的姿态。在我看来,实践中通常只有无辜者才会表现出顺从的姿势,这并不是偶然的随机事件。那些有罪者发现自己难逃罪责时,可能会咬牙切齿地仰天长叹,对自己懊恼不已,或者陷入无语的冷漠状态,但通常不会表现出顺从姿态以及相关的肢体行为。如果某人接受了顺从的理念,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抵抗,或者说放弃了自己享有的某些权益;如果某人没有任何权益可以主张,也就谈不上放弃的问题。同理,如果被告人并不享有判决无罪和正名的权利,也就根本不会基于顺从的姿态放弃这些权利,而至多表现出绝望、气愤或者恼怒的情绪。鉴此,有罪者不会表现出顺从的姿态。

除了上述情形外,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出现紧皱眉头的表情。当某人认真研究某项事情,并且不断面临新的困难时,就会显露这种表情。谈到这种姿态的最初起源,可能是人在参与高强度的活动时,需要集中注意力,进而通过眉头上方的前额皮肤收缩来达到紧皱眉头的效果;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提高观察的精确度。我们需要仔细观察被告人或者证人,判断他们究竟是如实回答还是虚张声势,进而确定他们自身是否相信自己即将对有关事项作出的解释。假定法庭要求被告人提供很久之前某天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被告人需要仔细思考当天自己的行踪情况。如果被告人想要努力证明自己不在犯罪现场,例如,他当时确实不在犯罪现场,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他就需要努力回忆当天的实际情况,并且向法庭提供能够证明其行踪的证人。此时,他就需要努力思考。不过,如果他谎称自己拥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就像一些罪犯经常做的那样,进而试图促使人们认为,没有人有权要求他在特定的时间必须在特定的地点活动,那么,他就不需努力思考那些并不存在的事情。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虽然表现出一种思虑,但实际上,这种思考缺乏热情和深度:这两个形容词足以表达什么是真正的思考。对说谎的证人而言,同样可以遵循上述方法区分真正的思考和假装的思考。如果证人只是假装进行认真的思考,而没有显露出任何相应的迹象,就应当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据此,我们可以有效识别虚假的证言。

空洞的眼神,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它表明当事人完全陷入茫然的精神状态,根本没有能力进行认真的思考,此时只能让当事人独处休息。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会表现出任何独特的身体姿态,只有当事人感到尴尬时,例如他发现大家都在关注自己,或者他意识到自己已经忘记了其他人的存在,才会在他的额头、嘴部或者下巴流露出一些尴尬的迹象。通常认为在法庭上不会出现这种情形,但实际上,这种情形在法庭上时有发生,例如,法庭与被告人进行较长时间的交谈后,决定对之前的交谈进行归纳总结。如果此前的交谈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证人就可能没有聆听法庭的审判,而是茫然地盯着远处的某个地方。他可能正在回忆自己的整个人生,或者整个事件的过程和结果。他可能已经陷入本能的思索之中,正在头脑中重演整个事件的经过。要想进行认真的思考,需要回忆事件细节,并且做出适当的推理;我们刚才所提到的思考仅仅是思绪上走神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很容易获得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当然,这需要法官时刻关注当事人的精神状态。

众所周知,紧皱眉头意味着遭遇了令人厌恶的事情,但是在我看来,紧皱眉头还涉及另外一种情形,即当它与微笑同在时,就意味着一种不信任。紧皱眉头与微笑的组合,看起来并不容易察觉,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微笑着表示反对,同时皱起眉头进行仔细观察。不过,这种表情的含义非常明确,通常意味着不信任和怀疑,而非其他的任何心理。因此,如果你认为,某个人因为相信某事而显露出这种表情,你就很可能出现判断失误。如果你想亲身体验一下,你不妨在作出这种表情的同时,自言自语地说:“好吧,这不可能。”或者:“看看,那是谎话。”当证人与被告人进行对质,特别是证人之间进行对质时,通常会出现这种表情。

紧皱眉头与其早期状态——略微扬起眉头之间存在紧密关联,这种关联能够显示出当事人的尴尬状态,这种表情并不十分常见,通常发生在当事人看到某些陌生或者难以理解的事物等情形,或者难以理解某人的陈述。事实上,对于所有需要更加清晰的视野,并消除冗余光线的情形,当事人都可能会显露这种表情。当被告人主张,他并不清楚某项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时,这种面部表情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他是有罪者,他当然知晓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及有关的指控证据,即便他反复向法庭主张,他并不清楚某项指控证据,他只不过试图表明自己是无辜者,或者试图拖延时间,以便作出适当的辩解。如果他是无辜者,由于他并不知晓犯罪的实际情况,也就无法理解特定证据的内容。因此,他会皱起眉头,并且在举证之初就会认真聆听证据的内容。那些有罪的被告人,可能也会看起来比较专注,但是他并不会皱起眉头,因为他并不需要聚精会神;即便没有这些证据,他也很清楚整个案件事实。作为刑事学家,我们需要探究,一个人究竟是经历了诸多焦虑和困扰,还是始终处于无忧无虑的状态。达尔文就此指出,当人准备扬起眉头时,周遭的肌肉就将处于收缩状态(例如,控制眉头收缩的圆形肌肉和鼻子附近的锥状肌肉,这些肌肉控制眼睑的活动)。通过用力收缩眉头附近的肌肉群,就能展现紧皱眉头的表情。这些肌肉的收缩,能够抬高眉头的根部,由于收缩眉头根部的肌肉同时发力,就会在眉头根部形成凸凹的褶皱。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形成有一定斜度和垂直的皱纹。如果不加训练,很少有人能够展现这种表情;有些人从未展现过这种表情,与男人相比,妇女和儿童更是如此。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表情往往是精神痛苦而非肉体痛苦的迹象。有趣的是,这种表情往往与下拉嘴角的动作同时存在。

为了进一步研究面部表情的变化,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肌肉运动的原因,因为这些肌肉运动与心理状态相伴而生。皮德里指出,这是由于牵动这些肌肉的运动神经紧邻神经中枢,因此,这些肌肉是感觉器官的驱动力量。后一论述无疑是正确的,但前者却值得质疑。无论如何,面部表情无疑要涉及大量富含运动神经的肌肉,这些肌肉协力运动,并与心理状态互相协调。此外,身体其他部位的肌肉也可能参与其中,只不过我们未能观察到这一事实。不过,其他部位的肌肉运动并未起到主要作用。

通常认为,所有喜悦和振奋的情绪(包括吃惊)都将伴随前额、鼻孔、眼睛和眼睑的运动,而悲伤和压抑的情绪则具有相反的效应。这个简便易行的规则促使我们关注许多其他难以归类的表情,尽管我们认识到这些表情非常重要,但却并不确定它们的实际含义。在哈利斯[85]看来,面部肌肉运动遵循以下模式:“最先进的运动神经是动眼神经。外部刺激首先到达动眼神经,情绪发生的任何改变,都将最先通过眼睛瞳孔的外表、运动和状况体现出来。如果外部刺激足够强烈,就将触及三叉神经末端的神经元,随即将引起咀嚼肌的运动;随后,不断强化的情绪就将通过其他表情展现出来。”当然,即便人相科学高度发达,也没有人能够断言,人相学能够帮助我们解决所有难题;不过,如果对人相学给予足够的关注,它将对我们的工作大有裨益。人相学能够帮助我们解决当下的问题,诚如拉罗什富科所言:“了解男人,要比了解某个男人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