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节 一般的外部条件

亥姆霍茨[30]指出:“每种心理状态都有其生理关联”,这一论断蕴含着解决我们所有困惑的真理。每个心理事件都存在某种形式的关联生理事件,[31]因此是可以感知的,也是有迹可循的。当然,特定的心理状态并不必然拥有对应的身体反应,无论是对于不同的个体,还是对于不同时段的同一个体,情况都是如此。现代的归纳概括方法总是存在各种危险和差错,我们对此怎么谨慎都不过分。如果归纳概括方法是可行的,那么,心理事件将如同生理过程那样清晰可辨,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归纳概括方法并不可行。首先,生理反应很少是对心理活动的直接而又简单的外在表征(例如在威胁某人时攥紧拳头)。通常情况下,两者并没有因果关联,因此,从生理学、解剖学甚至遗传学角度作出的解读,往往只是近似性或者假说性的推论。其次,附随习惯和遗传因素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尽管其不会改变外在表征,但会产生一种型塑效应,能够潜移默化地重塑一种非常自然的表征,进而使得外在表征看起来令人难以理解。这种现象在许多案件中是因人而异的,因此,每个个体都需要专门加以研究。同时,这种现象极少稳定不变,例如当谈到习惯问题时,我们通常说,“他在感到尴尬的时候,习惯于咬紧下巴”,但是这种习惯很容易发生改变。此外,单纯的生理特征有许多不同的表现(例如脸红、发抖、大笑、[32]哭泣、结巴等),最后,很少有人希望向他人公开展现自己的想法,因此,人们很难从符号学角度对他人的身体表征进行整合分析。不过,他们仍然在努力这样做,而且这种努力不是晚近的事情,千百年来都是如此。人们的身体表征世代相传,与此同时又在不断调整变化,时至今日已经很难识别。从本质上讲,欺骗他人的愿望也有自身的先天局限,当人们的语言出错的时候,就通常会出现言行不一致的局面。例如,当你听某人说道:“她蹲下了。”与此同时,他的手却向上指往站起来的方向。这种情况下,他的语言是错误的,而手势却是正确的。说话者不得不将精力聚焦于自己的语言,而他的手却在潜意识的作用下出卖了自己。

关于这种现象,有一起非常典型的杀害儿童案件。一个女孩说道,她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生下了一个孩子,她为孩子洗净了身体,并把孩子放在床上。她注意到,床单一角盖在了孩子的脸上,并认为这可能会妨碍孩子的呼吸。但是此时她昏厥了,没有能够帮孩子把床单拿开,最终孩子窒息死亡了。在她哭泣着讲述整个过程的同时,她展开左手的手指,按在自己的大腿上,就仿佛她将某些柔软的物品,例如床单的一角,盖在了孩子的脸上,然后再按压一下。这个动作非常明显,让人不得不想到,她是否就是这样捂死了自己的孩子。最终,她抽泣着承认了这起事实。

在类似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信誓旦旦地说,他与他的邻居相处十分愉快,与此同时却攥紧了拳头。这种行为表现表明,他并非像他说的那样与他的邻居和平相处。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对肢体语言的观察面临困难时,如果赋予此类肢体语言过多的价值承载,就将严重影响最终信念的确定性。获取证言和开展观察都并非易事,观察肢体语言也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我们很容易错误地将无关的或者习惯性的肢体语言视为重要表征,或者轻信自己能够观察到比预期更多的信息,或者在开展观察时表现得过于明显,以至于证人立即收敛自己的肢体语言。简言之,这项工作的难度很大,但是一旦克服这些困难,就将取得预期的成效。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要尽量从日常生活中的简单案件入手开展研究,不要一开始就着眼于谋杀和抢劫等重大案件,这样就不会犯重大的错误,同时,在简单案件中开展观察也会更容易一些。肢体语言是定型的习惯,人人概莫能外,并且通常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我们可以观察一个正在打电话的人,他空着的另外一只手正在做着手势。他使劲攥着拳头,一个接一个地伸出手指,仿佛正在计算着什么;他跺着脚,仿佛很生气的样子;他将手指放在头上,仿佛并不理解对方的话,这些肢体语言显示出,他的交谈对象仿佛此刻站在他的面前。这种根深蒂固的肢体语言,始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我们。即便在我们说谎的时候,肢体语言也不会消失;如果一个人在说谎时,还有意无意地思考着真相,那么可以想象,与那些临时所说的谎言相比,有意说谎的想法会对说谎者的肢体语言产生更大的影响。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心理影响的强度,因为每个肢体语言都是心理反应的产物,但只有那些强有力的心理反应才会形成肢体语言。在赫伯特·斯宾塞看来,[33]任何超出一定强度的心理反应,都通常会表现为肢体行为,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则。这一论断对于我们而言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在实践中很少涉及那些轻微、浮于表面的情感反应。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的情感反应都“超出了特定的强度”,所以我们能够观察到体现为肢体语言形式的身体表征。

老派的英国医生查尔斯·贝尔审慎地指出,[34]我们所谓的外在情感表征,只不过是身体结构或者身体状态主导下的无意识活动的附随现象而已。随后,达尔文和他的朋友们将之概括为所有肢体语言的真正动因。例如,听到令人厌恶的事情时就会表现出防卫的姿势,愤怒时就会攥紧拳头;相应地,野生动物会露出牙齿,公牛会低垂头部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类型的行为开始变得令人难以理解,只有经过长期实践才能理解相应的含义。同时,这种行为表现因人而异,因此很难令人理解。这种差异化现象随着时代发展而保持相对稳定,最终凝结为特定的行为模式,这一点已经众所周知。当搬运工、杂技演员或者击剑运动员锻炼自己的肌肉时,那些最能反映心理状态的身体组成部分,例如脸部和手部,相应部位的肌肉也会随着固定的表情或者运动模式而形成定型。相应地,当我们谈到粗糙的、野蛮的、激情的或者温和的面孔,以及正常的、紧张的或者情感化的双手时,就会观察到特定的身体姿态。这也促使人们开始对这些现象进行科学解读,随后又误入歧途,形成了龙勃罗梭的“罪犯标记”理论,这个草率提出的理论仅仅建立在粗糙、简单和缺乏研究的素材基础之上。所谓的罪犯标记理论,并没有什么理论创新,并不是龙勃罗梭的发明。根据康德在《人类学》一书中顺便作出的评论,最早试图对这些古老现象进行科学解释的人是德国人弗里德里希,[35]他曾经明确指出,特定的身体病理现象可能与一些精神变态同步存在。这一现象已经在许多类型的案件中得到明确的体现。例如,纵火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存在性行为异常问题,投毒犯罪也往往是变态性冲动所致,溺亡是过度饮酒的结果等。现代精神病理学对这些奇特现象缺乏深入理解,当前提到类似的事情时,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不过,有些现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而且通过精细的观察,就能够发现更多的现象,这一点有待进一步研究。[36]如果我们通常看到的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并且熟知这一事实,即每个人都能一眼看出老练的猎人、退休的警察、演员、贵妇,那么,我们实际上还可以更进一步:那些更加专业的观察者能够认出商人、官员、屠夫、鞋匠、流浪汉、极客、性变态者等。这意味着一条重要的法则:如果我们能够准确识别那些以原初形态显现的事物,那么,即便事物展现为更加微妙的形态,我们也能够予以准确识别。特定的事物是否展现为原初形态,并没有截然区分的界限。这取决于观察者的技能、特定事物的性质以及观察工具的优劣,因此,没有人能够确定观察能力的可能性边界。关于可以识别的各类事物,我们所能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必须立足相应的前提,而且每个普通人都是基于自身经验开展日常活动。当某人提到愚蠢和智慧的面孔时,他是一个面相学家;当他看到宽阔智慧和窄小的前额时,他是一个头盖学者;当他观察到恐惧和喜悦的表情时,就体会到模仿的方法;当他对比漂亮优雅和肥胖粗鄙的双手时,就会认同手相学的效用;当他发现一种笔迹工整流畅,而另一种矫揉造作、令人生厌,就在运用笔迹学的基本原理,所有此类观察和推理都是无法质疑的,而且没有人能够确定它们的可行性边界。

因此,我们唯一所能做的事就是摒弃那些缺乏根据、未经证实的断言。不过,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那些影响深远的论述仍然缺乏证实,为了对其进行验证,我们应当开展更加精确和审慎的观察,获取更加丰富的资料,并且使用更加优良的工具。

例如,当赫伯特·斯宾塞提到说话“音质”在情感状态中的重要性时,他的观察结论非常独到,产生了一系列丰硕的、得到核实确证的研究成果。此前从未有人考虑这一因素,也未曾考虑到从这个简单的因素中得出任何重要的成果。达尔文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并基于自身考量加以运用。[37]他指出,当某人正在抱怨不公待遇,或者正在遭遇不公,就通常会提高说话音量;沉重的叹息或者高亢刺耳的尖叫,意味着正在遭受极度痛苦。我们法律人经常会观察到类似的情形。但凡我们有类似的经历,就能够立即从陌生人的说话音量中判断其实际意图。例如,当犯罪嫌疑人被带到法庭,却不知道具体缘由时,就往往会使用疑问的口气,同时又语焉不详。当人被严重致伤时,声音就会沙哑而紧促。当那些无事生非的人说别人的坏话,而又对所讲的话半信半疑时,他们窃窃私语的语气就暴露了内心的真实想法。大量案件早已表明,当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时,他们的声音会体现出许多类似的心理征象;在神经刺激的影响下,他们的嘴部会有标志性的闭合动作,并且伴有反射性的吞咽倾向。此外,这种心理还会导致心脏紊乱,引起血压异常和心悸,进而在右侧动脉(在右侧颈部中间耳朵下方约手掌宽度的位置)形成明显可见的悸动反应。左侧动脉之所以没有悸动反应,可能是由于右侧动脉与主动脉的关联更为紧密。所有此类因素汇总在一起,导致犯罪嫌疑人出现语气加重、轻微颤动、冰冷僵硬的音调,这在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的案件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很少能够欺骗侦查专家。

然而,这些多样化的音质也给刑事学家带来了不容低估的风险。一旦刑事学家深入研究人的音质问题,就可能轻易形成先入为主之见,即便他曾经在成百上千的案件中作出准确识别,仍然可能会出现失误,进而对其视为“极其典型”的声音作出错误的判断。有人认为,音质可能带有欺骗性,或者说声音是可以模仿的,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有人经常试图改变自己的声音,但是这样做需要集中全部精力,而且只能持续极短时间。在他谈到某个事情的瞬间,他需要关注谈话的内容,此时,他的声音会不自觉地回到自然的音调,谈话者音质的这种变化,将会直接暴露声音的伪装。我们可以认为,有效地模仿声音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

需要指出的是,早期的错误观察和不当推论,在当前会有新的表现形式,并且很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如果将之作为对事实的佐证,对声音的判断可能会有较大的价值;但是,如果仅仅关注声音自身,这一事物仍然缺乏研究,其价值仍然尚待确证。

不过,还有另外一类事物,与声音和姿势的表现方式截然相反。拉萨路斯注意到,击剑比赛的看客们情不自禁地模仿击剑者的行为,如果他们手上碰巧拿着可以摇晃的物体,就会模仿击剑者的姿势晃来晃去。斯特里克[38]在旁观操练或者行军的士兵时,也对从众型行为得出了类似的观察结论。许多日常生活中的现象,例如与身旁的路人保持相同步伐;像投掷运动员一样,将铅球抛掷出去后仍然扭转身体试图调整铅球的飞行轨迹;跟随音乐的节拍,伴随马车碾压鹅卵石的韵律;当人们热烈地交谈时,保持适当的身体姿势,都是类似的情形。同理,当人们表示赞同时会点头,表示反对时会摇头,表示无所谓时会耸肩。当人们进行口头表达时,自然会流露相应的表情,无须借助身体姿势的辅助,但身体姿势往往会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人的声音也会受到表情和姿势的影响。如果我们保持特定的表情,或者表现出非常兴奋的身体姿势,我们就会发现,自身将或多或少受到情绪的影响。这是莫兹利提出的论断,其真理性不言而喻,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屡试不爽。该论断也是设身处地型思维方式的有效确证。试想,一个非常愤怒的人通常会是这样的姿态:紧皱的眉头、攥紧的拳头、紧咬的牙关、嘶哑的声音,你不妨模仿一下。此时,虽然你与世无争、心态平和,也会变成非常愤怒的样子,尽管这种模仿只能持续很短时间。通过形象地模仿身体姿态的变化,你可以设身处地想象任何可以设想的心理状态,以及相应的外部情感表现。我们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犯罪嫌疑人经常表现出激动的表情,以至于他们的情感看起来非常可信;诸如此类的例子很多,例如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深陷困境的人或者被亲信仆人弄到破产的主人,都会表现出愤怒的表情。在刑事法庭上,诸如此类的表情每天都会上演,这些情感表达是如此真挚,以至于经验丰富的法官也信以为真,认为这种表情是无法模仿的,因为模仿的难度太大并且难以保持。但实际上,这种情感表达并非十分困难,而且谈不上任何技能;任何人想要表现愤怒的表情,都必须作出适当的姿态(这根本不需要艺术才能),而当他作出相应姿态时,这种情感内在的要求又会促使其表现出其他适当的姿势,这些因素会对声音产生影响。因此,无须任何哑剧技能,整个表演就会自然形成,毫无违和感并且令人信服。需要引起警惕的不是语言本身,而是语言和姿势的互动影响,在许多案件中,这种影响都是可以通过观察予以识别的,尽管人们最终往往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如果人们要想维持微妙的心理平衡,就可能会发展成为疑病患者。对于笔迹以及文字内容,也可以适用与身体姿势一样的分析方式;这些因素也会对声音与行为表现产生类似的影响,因此,无论语言、行为还是写作、思想,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异。只要你曾经写过普通信件,就自然会认同这一事实。

尽管这种激动的姿态很容易予以观察识别,但观察行为必须同步进行。如果证人最初表现得并不自然,随后在语言激励下表现出更加自然的姿态,那些虚假失真的表现就将无法识别。但是,最初的情况是无法伪装的;如果他的姿态实际上缺乏专业技能,那么在最初阶段,他的内心想法而非虚假表现就是可以识别的;人的姿态比语言更加具有表现力,因此并不难以识别。只要观察到上述情形,就需要审查语言和姿态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为对前面提到的许多人来说,言行缺乏一致性是一种习惯性表现。对于那些言行有些夸张,身体姿势丰富的人而言,情况尤为如此。不过,如果语言和姿势逐渐互相吻合,尤其是经历一段相当生动的表现之后,你就要认识到,这个人已经熟练地进入表演状态,或者识别他究竟想要表达什么意图。除了认真观察这一现象的重要性之外,这种观察虽然比较费力,但却会有很大的收获。

与这些现象存在紧密关联的因素就是脸色变化,不幸的是,后者经常被赋予过高的重要性。[39]容貌失色非常少见,并且很少引起怀疑,因此,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人们在谈到模仿问题(特别是癫痫情形)时,通常认为容貌失色无法被模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基于特定的生理过程,可能人为地导致脸色苍白的效果。例如,人的胸部猛烈收缩,声门关闭,呼吸器官的肌肉随之收缩。不过,这个问题没有多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这种把戏通常要耗费很多气力,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在法庭上没有任何实际用处,因此,很难想象哪个人会刻意展现苍白的脸色。实践中有人可能模仿癫痫,但由于这种模仿需要人突然摔倒在地,因此,通常也没有人做这种把戏。

众所周知,要想变得脸色苍白,需要收缩静脉附近的肌肉,通过血管变窄来限制血液流量。不过,只有当人处于极端愤怒、恐惧、痛苦、害怕、疯狂的状态时,才会发生这种静脉肌肉收缩;简言之,人们通常没有理由模仿这种心理状态。脸色变白无助于分辨人的心理状态,因为当人担心被揭穿真相或者遭到无端怀疑而愤怒时,都可能会脸色变白。

关于脸色变红,情况也是如此。[40]这一现象涉及一系列短暂性的神经损伤,由此形成小动脉的阻隔,进而导致血管肌纤维放松,增加血液流量。一些人可能刻意制造脸红的状态。此种情况下,人的胸部完全扩张,声门关闭,呼吸器官的肌肉收紧。但是,这一事实仍然对我们没有特殊的价值,因为模仿脸红至多是当女子试图显得谦虚得体时才有用处。即便是这种特殊情形,模仿脸红也没有多大帮助,因为此举需要耗费很多精力,以至于很容易被发现。此外,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变得脸红,例如吸入某些化学物品,但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在法庭上做这样的尝试。

至于有罪还是无辜,脸红本身并不是证据,很多人并不是因为有负罪感而变得脸红。对此,最有启发性的当属自我观察,也就是说,当事人回想起自己脸红的理由时,能够更好地评价这一现象的价值。我本人从孩童时起,一直到学生时代结束后很长时间,就属于那种无缘无故脸红的人;我只要听到一些令人羞愧的行为,例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会变得满脸通红,以至于旁边的人可能认为我就是罪犯。自从我年幼时起,在我的老家有一位老妇人,她因为倾慕我的祖父而始终单身。在我看来,她是一位非常有诗意的人,但人们提到她的长相非常丑陋时,我站在她的立场上,认为她并不十分难看。大家都嘲笑我的品位,从那以后,只要人们提到这位夫人或者她所居住的街道,甚至仅仅提到她的皮衣(她过去经常喜欢穿昂贵的皮衣),我就会满脸通红。她的年龄实际上已经很大了。现在,我所经历的尴尬情形,经常也会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脸红仍然经常被视为富有价值的证据。不过同时,在一些案件中,脸红也可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尽管我们对影响神经纤维的内在过程所知甚少,但这一事项本身是非常有趣的。脸红是人类的普遍生理现象,无论是野蛮人还是我们,它的发生原理和过程都是相同的。[41]无论是受教育者还是文盲群体,都会存在脸红的现象。有人认为,脸红通常发生在受教育者身上,农民很少发生脸红现象,我过去也曾这样认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劳动人民,尤其是那些常年在户外劳动的群体,通常有较多的色素沉积和更深的肤色,因此,他们的脸红现象显得并不明显。不过,与其他群体一样,他们在特定情形下也会脸红。基于同样的原因,有人认为吉卜赛人从不脸红,当然,对于那些缺乏羞耻感和尊荣感的群体,脸红可能很少发生。不过,只要你曾经与吉卜赛人打过交道,就会知道他们也会脸红。

考虑到脸红与年龄之间的关联,达尔文指出,孩提时代很少知道脸红的事。与老年人相比,年轻人更加容易脸红;与男人相比,女人更容易脸红。笨蛋很少脸红,盲人和遗传性白化病患者很容易脸红。脸红的生理过程,如同达尔文所讲的那样,是非常特殊的。在脸红现象出现之前,首先是眼皮快速收缩,仿佛是为了阻止血液进入眼睛。随后,多数情况下眼睛会随即低垂,即便脸红的原因是愤怒或者懊恼;最后,脸红现象通常是不规则地出现,先有几处红点,最后覆盖整个面部。如果你试图避免证人脸红,就需要在最初采取措施,在证人眼睛开始转动时不要给予关注,不要盯着他看,而是直接谈论有关问题。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因为许多人都深受脸红现象的困扰,甚至因此而变得语无伦次。脸红和心理困扰的原因并不复杂:脸红本身就是心理困扰的原因。只要你有脸红的习惯,并有因此而遭遇心理困扰的经历,就无疑会赞同这一论断。我从来不敢确信脸红时所做的陈述。弗里德里希注意到,与那些经常出席法庭的人相比,初次接触法庭审判程序的人更加容易脸红失色,因此,这种陌生的场景也容易导致心理困扰。迈内特[42]就此指出:“脸红通常是一系列神经关联过程的结果,即同期活跃的神经要素完全饱和,妨碍了心理过程的有序运动,同时,大脑同期活动的简化也决定了关联功能的范围。”具体到当前讨论的主题,这一定义是很有说服性的。设想某人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初次在法庭上面对指控,法官在当庭出示证据的基础上,非常专业地构建有罪的证明体系。即便被告人是无辜者,我们也可以想象他头脑中活跃的思想活动。这一事实对他而言是完全陌生的,他必须要开展想象;当指控方出示的任何关联证据(例如,被告人案发时出现在犯罪现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是现场物品的所有人等)进入他的头脑中时,他就必须清醒地认识这种证据关联,与此同时,还要快速思考各种无罪辩解理由,例如自己有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不是现场物品的所有人等。随后,他要思考控诉方认定犯罪嫌疑的特定理由,在某种程度上将之具体化并评估内在风险,并针对各个理由提出独立的无罪辩解。此处,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思维线索,这些思维线索同时运转并相互交织。如果此时,控诉方提出一个特别有力的证据材料,被告人认识到自身面临的风险,并因为害怕而变得脸红,法官就会认为:“现在,我终于找到了罪犯,因为他脸红了!让我们快点继续,加快审判进程,把那些含糊其辞的回答写进案卷之中!”如果随后被告人推翻此前的供述,主张他因被栽赃陷害才做出认罪供述,谁又会相信他呢?

因为你脸红,所以你说谎,你就是罪犯!这种理念造成了许多罪恶,既包括责罚幼小的孩童,也包括从凶恶的窃贼处获取认罪供述。

最后不应忽视的是,在一些案件中,脸红与心理过程没有任何关联。路德维希·迈耶[43]称之为“虚假脸红”(实际上是物理因素导致的脸红),并列举了相应情形,例如容易过敏的妇女可能因为极小的摩擦而导致脸红,包括脸部接触枕头,用手摩擦脸部等,这种脸红与通常的脸红根本无法区分。我们容易想象这种场景,那些容易过敏的妇女可能在法庭上面临指控,她们用手盖住自己的脸部并因此变得脸红,而其他人并不知道她们是因为过敏而脸红。随后,人们可能据此认为整个犯罪事实简直“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