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这部法律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可以说,《政务处分法》为公职人员监督管理提供了集成统一的可操作性依据,兼顾了实体规定和程序设计,尤其是设定处分决定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注重被处分对象的权利保障,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政务处分法》全面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依据监察法有关规定,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政务处分范围,在制度设计上着力提高政务处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政务处分法》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震慑作用。
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督促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本书紧紧围绕《政务处分法》规定设置问题100个,以问答的形式对其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及本质内容进行全方位、深层次解读,涉及条文理解适用、界限把握、政策解读等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知识性、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对于规范公职人员的公权活动,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执行《政务处分法》,应当坚持“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和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政务处分法》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公职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严格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效应,不断释放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要教育监督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