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维权不可不知的365个法律问题
- 夏桂颖 赵莉 常志伟
- 1105字
- 2021-05-14 14:05:17
79.销售公司故意隐瞒消费者,将内部虚假销售申报车辆当新车出售,是否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案例26】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3日,冯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16.7万元购得小型普通客车1辆。2015年7月26日,冯女士驾车到4S店进行首次保养时,被告知该车的7500公里或6个月的首保期限已经失效,该车在官方联网系统中显示购车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购车人为薛先生,按照6个月的期限在2015年5月30日已经到期,并且显示有一次保修的记录。冯女士找到销售公司要求退车,协商无果。冯女士以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售卖涉案车辆的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出库费、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共计18.42万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车辆价款3倍50.1万元。
被告销售公司答辩称,基于国内汽车经销业普遍存在的销量任务压力,被告在厂商内部的系统内将涉案车辆在销售前填报了虚假的车主姓名、身份证号、发票号及内容,但事实上不存在真实销售;冯女士所称维修,是应厂家要求进行的常规售前车辆质量检查;上述申报及维修不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也没有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被告不存在欺诈,涉案车辆系新车。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与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销售公司未告知冯女士系统内有申报和检查记录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现销售公司认可涉案车辆存在虚假销售申报,且其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告知冯女士有关系统内销售和检查记录的相关事实,且冯女士在得知此事后与销售公司多次沟通,表示不同意购买销售过或有销售、维修记录的车辆。销售公司的虚假申报行为本身是一种欺骗厂商的不诚信行为,且在销售时未告知冯女士销售和维修事实,侵犯了冯女士的知情权,剥夺了冯女士在购买商品时的自主选择权,导致冯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销售欺诈。冯女士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涉案车辆、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及支付3倍购车款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冯女士主张的其他损失,法院认为,出库费、车辆购置税与车船使用税属于冯女士因车辆买卖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的3倍惩罚性赔偿已足以弥补冯女士因本案欺诈事实而造成的损失,故对冯女士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销售公司向原告冯女士退还购车款16.7万元,同时原告冯女士退还所购汽车;被告销售公司向原告冯女士支付赔偿款50.1万元;驳回原告冯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