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业主的亲属能否进业主委员会?

现实案例

陈女士为其父母在郊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供他们养老,但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陈女士。平时,这套商品房都是陈女士的父母居住,陈女士只有在节假日看望父母时回来住上几日。陈女士的父母都已退休,但其父亲仍想发挥余热,当他得知小区要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时,就积极要求加入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要求他提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或推荐表、身份证明、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物业服务费交纳证明等一系列材料。当陈女士的父亲提交记载着陈女士为产权人的产权证时,相关负责人告知他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只能由其女儿陈女士参选,因为陈女士才是业主,陈女士的父亲并非业主,不能进业主委员会。本案中,陈女士的父亲能否进业主委员会?

专家解答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管理的各项权利,包括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物业使用人并不能等同于业主。法规规定了物业使用人的相关权利,但其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是受限制的。

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的框架范围内,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规定,业主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物业使用人无此权利。但是,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行使投票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即物业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的委托,代理业主投票表决,行使选举权。此时,物业使用人仅仅是代理人,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业主)承担。比如,物业使用人接受了业主的委托,代理投票被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那么,物业使用人的投票行为视同为业主的投票行为,由业主承担投票的后果。

本案中,陈女士如果事先已与其父亲就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或者陈女士的父亲获得了陈女士的授权委托,那么,陈女士的父亲可参与相关物业管理活动。此外,如果陈女士将房产证的产权人一列加上其父亲的姓名,则其父成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此时其父依法亦享有包括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权利。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