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撤回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人撤回不动产登记的申请需要明确表示其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的情况下,自然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而在代理申请的场合,就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就会被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继续完成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