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402字
- 2021-05-08 19:39:27
二十、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之后,当事人能否撤回申请?
(一)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同样尊重“意思自治”而依其申请
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是“依申请设立登记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样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的完成必须以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为登记生效条件。尽管登记程序较为复杂,但最实质性的要件就是要记载于登记簿之上。所以,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登记的申请已经获得有关登记部门的同意但没有完成登录,记载手续仍然处于登记的过程之中,不算登记业已完成。所以在记载事项未录入登记簿之前,物权的法律效力就还未最后产生,依照申请当事人的意思,根据“依申请设立登记原则”,特别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可以要求撤回自己的登记申请。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撤回登记申请不同于撤销登记,撤回登记申请只能登记行为中断,其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撤销登记是将已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予以注销,其属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撤回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特别需要把握的几个要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