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哪些不动产权利类型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条例》第3条规定不动产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条例》作为一项规范登记的程序法规,登记类型是其核心的内容。不同的登记类型,其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登记的程序等都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