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哪些不动产权利属于登记的范围?

(一)登记的前提是物权必须具有独立性与确定性

根据物权的独立性及确定性,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具有以下特点:具有明确的界限;地理空间上的确定性与唯一性;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在统一管理之前,每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证书种类繁多,既不利于管理也不方便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采取统一格式,登记表中提炼出不动产的共同特质,以不动产的坐落及不动产权证号来代表不动产,统一编号成册。

因而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没有具体不动产类型,而是用不动产编号及坐落等替代不动产类型。依照不动产编号和权利类型进行登记,权利人就可以通过不动产编号迅速查询到不动产的权利类型及权利人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权利使用期限等,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