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1112字
- 2021-05-08 19:39:13
序
法治问题可能有两种概念,一是指狭义的政治国家的法治,一是指广义的涉及市场和社会的法治。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不仅包括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其中既涵盖如何构建一个法治社会,也包含如何建设一个法治政府;同时还离不开如何建立一个法治市场的问题。而法治市场经济的实现,其不仅仅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亦即私法规范;同时,也需要维护市场秩序,其本质上还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市场秩序的实现离不开政府以公权来维护市场的稳定,毋庸置疑,只有加强秩序才能使市场机制更为健全。
不动产登记既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民生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做了原则规定,但无法对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制定详细的规则。实体权利的内容无疑属于私权体系,但如果从行政权力行使的角度看,要想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则只有将私权的保护作为限制公权力滥用的“篱笆墙”。这自然也就需要在《物权法》原则的指导下,使不动产登记制度更为明确,以利于在保障私权的同时,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在遵循《物权法》原则的基础之上,从机构设置、程序设计到簿册登录均在具体操作层面实现了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同时,《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了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这种设计在一定意义上而言,显而易见是对以往计划经济下不动产登记制度格局的革命性变革,它必将会对破除部门割据,平衡地方的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
任何法律的学习和研究都应侧重于解决实际问题,无论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教授,法律人的本职都得依法办事,即虔诚而保守地遵循法律条文,不逾其矩而努力严谨地将法律条文诠释得更为周密易懂。法律人在研究法学理论、阐释法律条文时,需要在使法学理论自洽的同时,能深入浅出地释明法律规则。这样,才可以让更多人听得懂法律、记得住法律,在生活中用得上这些法律,最终普遍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建设起法治国家。
显冬师从我三十余年来,在民商法领域耕耘不辍,对物权、矿业权相关问题研究成果丰硕,同时密切关注着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为国土资源部门解决了不少理论和实践难题。
在本书的编撰中,显冬带领其弟子王梦茹,针对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些实务问题以通俗易懂的笔风予以回应,系统梳理了在不动产登记当中,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或申请登记的老百姓需要了解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困惑,旨在体现其实用性。
不动产登记关涉千家万户的财产权益,希望这本书能够帮助读者了解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调动人民群众完善统一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为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继续深化改革作出其贡献。
是为序。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