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语言文字登记原则

1.本国法定语言文字为登记载体。

这里所谓“法定语言文字登记原则”是指,登记机关在登记记载事项时,只能使用本国法定语言文字,而不能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方言、俚语以及只在极少数人群使用的特殊语言、隐语、暗语等。

本原则并不仅仅只是国家主权宣示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登记的严肃性和严谨性的需要。同一法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必须是明晰、确定、统一的。

2.少数民族可以存在例外规定。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如何贯彻这一原则,可以由相关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确定。即使少数民族的登记,如果登记材料提供的是少数民族的文字,也应当附有中文版本。

3.登记的文字语言应当明确。

登记事宜必须使用确切的文字表述,不但物权的类型不能随意使用缩略语、俗语、网络语言等,登记中其他事项的表述,如抵押权中的担保金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等,必须明确、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