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366字
- 2021-05-08 19:39:17
(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语言文字登记原则
1.本国法定语言文字为登记载体。
这里所谓“法定语言文字登记原则”是指,登记机关在登记记载事项时,只能使用本国法定语言文字,而不能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方言、俚语以及只在极少数人群使用的特殊语言、隐语、暗语等。
本原则并不仅仅只是国家主权宣示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登记的严肃性和严谨性的需要。同一法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必须是明晰、确定、统一的。
2.少数民族可以存在例外规定。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如何贯彻这一原则,可以由相关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确定。即使少数民族的登记,如果登记材料提供的是少数民族的文字,也应当附有中文版本。
3.登记的文字语言应当明确。
登记事宜必须使用确切的文字表述,不但物权的类型不能随意使用缩略语、俗语、网络语言等,登记中其他事项的表述,如抵押权中的担保金额、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等,必须明确、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