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284字
- 2021-05-08 19:39:37
(五)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致使地役权转移、变更的
在此情形下,之所以可以合并办理登记,是因为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所以设有地役权的物权进行移转或变更登记后,地役权也随之改变登记。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但是尚未登记,又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登记机构办理在后续登记时,应当将之前转移登记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的附记栏中。
[1]已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