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哪些情形之下可以由单方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是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的行为。

因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的过程当中,有基于双方或者多个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交换、赠予、抵押、分割以及合并等愿意等原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也有基于多个主体之间的合意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比如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

在这些情形下,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都是基于双方或多个主体的合意才能得以实现,《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一般认为,基于多个主体的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这些主体都应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登记机构才能对双方身份及交易意愿进行确认,达到确保登记的真实和准确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因为不动产登记申请意义重大,登记机构应当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对于登记主体的核查是其重要的一环,鉴于大部分不动产物权变动都是基于多个主体的法律行为,因此只有让法律行为的主体都到登记机构进行申请,才能让登记机构尽到审查义务,因此,不动产登记申请才以双方申请为原则。

但是在一些情形之下,不动产登记可能只涉及一个主体,因而在这些情形之下,不动产登记申请自然不受共同申请的约束。这些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