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法》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至今,经历了1980 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现行有效的《婚姻法》是2001 年4 月28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重要司法解释,以确保《婚姻法》的有效实行以及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