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识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的意义
(一)有助于被害预防进而预防犯罪
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人与被害人在这种复杂的犯罪现象中存在着的关系,使我们欲对犯罪进行预防和遏制,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就不能仅从犯罪人的视角,还要从被害人视角来看待犯罪现象。因此,随着犯罪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传统中从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角度对犯罪预防的研究也日益显示出其一定的局限性,故而被害现象和被害人逐步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对被害预防的研究也成为预防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当人们确定犯罪与被害之间确实存在着内在关联之后,就试图寻找这种关联的特质及相应的对策,来预防犯罪或预防被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与被害作为相对的两极,本身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只是我们的视角不同,对他们的认识仍然需要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正如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所认为的,在犯罪产生和对犯罪进行控制的过程中,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不是为了指责被害人而袒护罪犯,而是为了从潜在被害人方面发展预防犯罪侵害的措施。[22]同样,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转换关系,也是为了从双方以及整个犯罪过程来认识犯罪现象,探究犯罪发生的机理,客观全面地发展被害预防进而预防犯罪的措施。另外,对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的认识,可以打破过去被害人总是被动的、消极的、无辜的等片面思想,从而提升人们被害预防的意识,强化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有利于准确客观地对犯罪人定罪量刑
刑法学的中心任务之一就是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通过对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的研究,使我们可以全面地、真实地、动态地揭示犯罪发生的过程及其各种因果关系,从而可以客观地认识到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主体性作用,以至于能够准确、恰当地为犯罪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能够合理地适用刑罚。比如,被害人承诺行为属于对自身法益的放弃,在特定情况下能阻却违法性,从而排除犯罪的成立;被害人告诉行为与被害人参与的刑事和解行为决定着刑罚程序的发动与否,从而影响到应否对行为进行定罪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从司法实践看,被害人也并非都是无害的,因此,在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并且过错程度超过行为人的过错,直接导致犯罪发生时,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是可以被排除的。[23]因此,对犯罪人是否启动刑事程序,是否应当定罪,是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刑罚的量,都不能无视被害人的存在,必须考虑被害人在与犯罪人的关系中的主体性地位,如此才能准确客观地认定犯罪行为和适用刑罚。
(三)有利于确立被害人在司法中的主体地位
长期以来,被害人在司法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重视,甚至成为“被遗忘的人”。然而,通过对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的认识,可以看出犯罪首先侵害的不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于是,被害人在司法中是直接且重要的利害相关人,其主体地位被司法所忽视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曾说道:“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或者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24]因此,被害人在司法中理应具有一席之地,且至少不能低于其他主体的相应地位,否则不仅被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犯罪人的评价也会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