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魏大勇
- 2308字
- 2021-04-30 18:54:25
007 | 资金汇入被冻结账户属于一般债权,不能排除执行
裁判规则
1.【货币的高度可替代性】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
2.【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货币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
3.【不当得利返还属债权请求权】如果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取得诉争款项缺乏依据,可以依法向河北大无缝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案件索引:唐山市华新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吉元日盛装饰材料商行、河北大无缝铜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088号
案情简介
因河北大无缝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吉元日盛商行于2015年9月7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河北大无缝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75×××14的银行账户。
2016年5月16日,华新公司与天津大无缝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向天津大无缝公司购买电工用铜线坯19.874吨,合同总价722817.38元。同日,华新公司向河北大无缝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75×××14的银行账户汇款722817.38元。
2016年5月17日,华新公司向天津大无缝公司汇款722817.38元。2016年6月1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扣划了河北大无缝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22817.38元。华新公司主张其与河北大无缝公司并无业务关系,其向河北大无缝公司的汇款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因该账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款项无法退回,故其另行向天津大无缝公司支付了合同货款722817.38元。
为此,华新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执行异议,引发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的提出
1.涉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及举证义务的审查;
2.河北大无缝公司银行账户内的722817.38元的权属认定;
3.华新公司对交付款项主张返还的救济途径;
4.能否排除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性】关于诉争款项的归属。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可以认定为所有权人。诉争款项打入河北大无缝公司后,河北大无缝公司即取得诉争款项的所有权。
【货币交付后仅存在债权请求权】同时,由于货币的特殊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河北大无缝公司取得诉争款项所有权后,华新公司可以向河北大无缝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但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均属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具有平等性,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均应平等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货币交付后仅存在债权请求权】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由于货币的特殊性,本案中,诉争款项打入河北大无缝公司后,华新公司主张对河北大无缝公司银行账户内的722817.38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救济的途径为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如果华新公司认为河北大无缝公司取得诉争款项缺乏依据,可以依法向河北大无缝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延展分析
1.【河北大无缝与天津大无缝系关联公司】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天津大无缝公司与河北大无缝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本案中华新公司主张其与河北大无缝公司并无业务关系,其向河北大无缝公司的汇款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的主张,在事实主张上能否成立,值得怀疑,故应当对其分配更重的举证责任以及对其主张更加严格地审查。
2.【货币的占有即所有不应绝对化】
例如,企业职工建房集资款的认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企业职工建房集资款不属企业所得问题的函》(法经〔1997〕12号)规定来认定。
经审查,陕西建光机器厂为解决本厂职工住房困难,于1995年12月15日以集资修建职工住房方案为题下发了〔1995〕1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集资对象、条件及方式。经上报市房改办公室获批后,该厂按市房改办批复的要求,将上述职工个人集资款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上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专就此事致函我办,明确指出:“此款其性质属于职工个人的,不应视为企业的其他资金。”请你院接到此函后,通知并监督荆沙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立即将此款解冻。
再例如,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第二、三条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三、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又例如,信托投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项下的资金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民保证金属于股民所有问题的函》法经〔1997〕297号规定,B股股票交易账户上的股民保证金,其所有权为股民所有,不属被执行人的财产。
3.【款项交付后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款项返还的确认之诉,而此时又发现该款项已经由其他法院冻结,应当由该当事人作为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其专属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人民法院改变权属规定的特定金钱债权的裁判行为,应当以对标的物的有效查封、扣押、冻结为前提,否则该法律文书就存在错误,存在裁判冲突矛盾无法执行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款项返还的给付之诉,则应当根据相应的具体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