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强对“制度”与“治理”辩证关系的研究

过去我们一直强调“制度”,现在又要讲“治理”,为什么?应该说是对“制度”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制度是规范,是国家和一切社会生活赖以运行的基础,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成果要固化下来,必须落实到制度上。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制度上下了很大功夫,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且使这个制度愈益完善。

但是,制度是供人们运用的,是要在运用中才能发生效力、产生效果的。任何制度的长短优劣,归根结底都要看治理的效果。制度是否优越和成熟,是否巩固和完善,是否成型和先进,归根到底,要用治理的成效来衡量。因此,在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实施治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制度好不好,检验和评价的标准是什么?这既要看制度本身,更要看实践状况,看治理的实际效果。

因此,制度与治理比较起来,制度是死的,治理是活的;制度是一种规范,而治理是一种活动、一种过程。制度摆在那,是死的,必须看它怎么用,那就看治理了,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行。所以,在制度的基础上要把制度的优势转化为治理。

当然,也不能讲了治理,制度就无关紧要了,那也不行。古今中外,客观上什么时候都有治理,不是哪个朝代有治理、哪个朝代没有治理。但治理是不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上?是不是建立在科学和完善的制度基础上?性质和特点是大不一样的。我们的治理是以人民为主体的治理,在这一点上足以与所有其他的治理区分开来。人民治理,那人民应该用什么制度治理?怎么保障这个治理呢?说到底,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提高我们的治理水平。

所以,对制度与治理的关系必须深入研究,把它们说清楚,讲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