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可行性研究阶段

6.4.1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基础上进行,查明风电场区工程地质条件,评价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查明风力发电机组、升压站、集控中心、海缆路由工程地质条件,对各建(构)筑物布置和基础方案设计提出工程地质建议。

6.4.2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复核工程场区区域地质构造稳定性及地震动参数;

2 查明对风力发电机组及海上升压站布置有影响的海底滑坡、活动沙丘沙波、浅层气等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海底障碍物分布,并做出评价;

3 查明场区海床地形地貌,重点查明海沟、海槽的分布范围及形态;查明场区各土层组成、厚度、结构特征,基岩岩性、地质构造和岩体风化等地质条件;

4 查明场区各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提出各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

5 划分场地抗震地段、场地类别,进行饱和砂土、粉土液化判别和软土震陷判别,评价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

6 查明场区水文地质结构,地下水类型及水位;查明环境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初步查明风力发电机组、升压站、集控中心、海缆路由工程地质条件,特别是浮泥、流泥、风暴岩、贝壳土等海洋特殊岩土体的分布和厚度。

6.4.3 海底滑坡的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3.7条、第6.3.8条的规定外,还应采用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深化勘察,进一步查明海底滑坡的分布、边界条件、规模及性质。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加密间距、勘探深度,以及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海底滑坡的类型、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综合确定。

6.4.4 海底浅层气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3.9条的规定外,还应采用钻探、静力触探、物探和室内试验等手段深化勘察,进一步查明海底浅层气的类型、成分、气压、含气层分布范围,评价其喷逸可能性、对土体性状及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加密间距、勘探深度,以及室内试验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海底浅层气特性及影响程度综合确定。

6.4.5 海底活动沙丘沙波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3.10条的规定外,还应采用物探、钻探、海底摄像和室内试验等手段深化勘察,进一步查明海底活动沙丘沙波的形态、分布范围、高度,判别其活动性及对工程的影响。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加密间距、勘探深度,以及室内试验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海底活动沙丘沙波特性及影响程度综合确定。

6.4.6 海底障碍物的勘察应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基础上,对各建(构)筑物有影响的区域应采用侧扫声纳法、浅地层剖面法、海洋磁法、电磁感应法、海底摄像等方法进行进一步勘察,查明海底障碍物的分布位置、形状、类型、范围,评价对工程的影响。勘探工作布置应根据海底障碍物特性及影响程度综合确定。

6.4.7 浮泥、流泥、淤泥的勘察应以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试验等原位测试为主,钻探为辅的方法;浮泥、流泥宜采用振动活塞取样器、重力活塞取样器等柱状取样器进行取样。风暴岩、贝壳土的勘察宜以钻探为主。

6.4.8 海上风力发电场区工程地质勘察应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等综合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0;工程地质测绘应结合地形测量、物探进行,范围应包括有影响工程布置的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

2 物探剖面应沿每排风机主排列方向布置不应少于1条剖面,垂直风机主排列方向的物探剖面间距宜为2000m~3000m;海床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密;

3 钻孔间距宜为3000m~6000m,海上升压站位置不应少于1个钻孔;

4 钻孔深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3.13条第4款的规定;

5 主要岩土层应进行取样试验或原位测试,每一工程地质单元主要岩土层取样试验或原位测试不应少于6组;

6 钻孔水位观测应符合本标准第6.3.13条第6款的规定;

7 海水水质简分析试验水样不应少于2组;遇承压水时,每层承压水水质简分析试验水样不宜少于2组。各主要土层应取不少于1组试样进行腐蚀性测试。

6.4.9 各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应在分析试验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经验取值,提供的地质参数应与基础方案设计要求相匹配。

6.4.10 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勘察方法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土层剪切波速测试应利用场区勘察的勘探孔,土层剪切波速的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剪切波速差异大时,需适量增加测试孔数。建筑物抗震地段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K的规定。场地土类型划分和场地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2 饱和砂土、粉土液化判定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再进行复判。风电场区液化判别孔数不应少于3个。饱和砂土、粉土液化判别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 场区拟建风力发电机组及海上升压站等地基中存在软弱黏性土层时,应进行软土震陷可能性判别。软土震陷判别应符合本标准附录L的规定。

6.4.11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概述、自然地理与气象水文概况、区域地质及构造稳定性、场区基本地质条件、工程地质评价、结论和建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概述应包括工程概况、前期已有地质结论及审查意见、本阶段勘察目的和任务、勘察依据和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及完成工作量;

2 自然地理与气象水文概况应主要包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海洋功能区划及航道交通等海洋开发活动,灾害天气、潮汐、波浪等气象水文要素;

3 区域地质及构造稳定性应包括区域地质与地震活动概况,地震动参数,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结论,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4 场区基本地质条件应包括地形地貌、不良地质作用及障碍物、地基岩土层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土的腐蚀性;

5 工程地质评价应包括场区工程地质分区,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及地基变形等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各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及基础方案比选的建议;

6 结论应主要包括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场区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各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和基础方案选择的地质意见,对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