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地质条件

4.4.1 岩土工程勘察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勘察基础资料:

1)工程所在地的地貌类型及其分布、场地的整体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

2)岩土层性质、分布规律、物理力学性质、形成年代、成因类型、基岩的风化程度、基岩面高程、埋藏条件及露头情况;

3)水和地基土对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地基土的电阻率;

4)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等的分布范围、发育程度和成因。

2 塔基岩土条件: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基础的上拔、下压、水平、倾覆稳定及变形计算等所需的岩土参数;

3 针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与存在的岩土问题,选择适宜的建设地段,提出基础选型及设计、基础持力层选择、地基处理、不良地质作用防治等的建议,分析和预估施工、运行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4.4.2 海中基础设计,应提供下列岩土参数:

1 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含水量、重度、孔隙比、液限、塑限、灵敏度、颗粒成分级配、密实度、压缩系数、压缩模量、无侧限抗压强度、黏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击数、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岩体完整性指标及质量等级等;

2 基础设计计算参数:极限桩侧摩阻力标准值、极限桩端阻力标准值、桩侧土水平土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m、或桩侧土水平土抗力与桩水平位移的p-y关系曲线等;

3 基桩需进行水平承载力试验时,地表以下16倍桩径深度范围内每间隔1m应进行土样物理力学试验,16倍桩径以下取样间距可适当放大;采用p-y曲线法设计计算时,应采用三轴仪进行剪切强度试验;

4 受波浪力等往复荷载作用的软黏土地基,应判断是否产生软化、强度降低,必要时可通过试验研究确定强度指标。

4.4.3 岩土工程勘察的阶段划分宜与设计阶段相适应,根据需要开展踏勘、工程地质调查、勘探、土工试验、原位测试等工作,对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做出评价。塔基占地较大、工程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期勘察。

4.4.4 场地存在重大地质问题时,应进行专项地质灾害评估。

4.4.5 海中塔位区域的岩土工程勘察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 133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