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空间组成信息

4.3.1 空间组成信息,应包括空间特征信息、空间位置信息和空间编码。

4.3.2 空间特征信息,应包括几何特征、空间功能特征、空间形式特征和空间管理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几何特征,应通过几何模型直接定义;

2 空间功能特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 空间形式特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 空间管理特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3.3 空间位置信息,应唯一确定工程项目中室内外建筑空间的划分与定位。

4.3.4 空间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编码构成,应符合图4.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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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4 空间编码构成

注:图中“”为分隔符号。

2 项目模型中厂区内所有单项工程平面布置编号应唯一,厂区工程应列作独立子项,编号为00;

3 应按照建筑空间分割编制分区编号和空间编号;

4 空间特征分类码表编号、空间特征分类码与顺序号之间,单项工程平面布置编号、分区编号与空间编号之间可采用分隔符号连接。

4.3.5 分区编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数字或字母标识横向空间分割,以及竖向空间分割或楼层的分区编号;

2 同时进行横向和竖向分区时,应先横向分区后竖向分区的顺序编号。

4.3.6 空间编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筑空间分隔进行编号,并应按轴号数字由小向大及标高由低向高的方向顺序编制;

2 单项工程中,应按分区细分至房间(空间分区)的顺序编号;

3 生产厂房,可在建筑空间基础上按照生产工艺区划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