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总体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等别应根据装机容量和升压站电压等级按表7.1.1分为三等。

表7.1.1 海上风力发电场等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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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海上风力发电场用地、用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7.1.3 海上升压站建设规模和电压等级应根据海上风力发电场工程规模、离岸距离和接入系统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7.1.4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根据风电机组、集电海底电缆、海上升压站、送出海底电缆、登陆点、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陆上送出线路以及施工和运维基地等因素,确定总体设计方案。

7.2 场址选择及布置

7.2.1 海上风力发电场场址选择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其他用海规划相协调。

7.2.2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避开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当不能避开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7.2.3 海上风力发电场不宜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7.2.4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避开军事用海区,且应符合国防安全的要求。

7.2.5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与已有海底管道、光缆、电缆、海上平台等海洋工程设施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7.2.6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与锚地和航路保持安全距离,同时应避免对附近航路船舶的磁罗经、雷达、甚高频通信(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岸基雷达站以及海岸电台等信号造成影响,满足雷达探测的要求。当不能避免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7.2.7 海上风力发电场场址不应选在海底滑坡、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并宜避开海底地形复杂区域。

7.2.8 海上风力发电场选址应根据海洋水文、灾害性气候条件和不良地质条件等对风电场的不利因素进行分析。

7.2.9 海上风力发电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区范围应结合海洋功能区划和风电场外部条件等场址制约因素确定;

2 海上升压站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风电场建设规模、离岸距离、海底电缆登陆点及路由、接入系统、海洋水文气象、海床条件、集电系统、运维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3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以及海底电缆登陆点位置应根据岸线规划、海底电缆路由、接入系统、送出线路路径、运维码头和风电场运行值班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运维码头和施工基地位置应根据风电场位置、航运条件及建设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 辅助及附属设施位置应结合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和运维基地确定,并应满足交通运输要求;

6 总体布置应满足施工期船机设备和运行维护船舶通航要求。

7.2.10 相邻的两个海上风力发电场场区之间宜留有风能资源恢复带。

7.2.11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和运维基地的洪水、潮位设计标准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运维码头的潮位设计重现期应为50年。受江、河、海、湖风浪影响的区域应设置防洪设施,其顶高程还应计入浪爬高和安全超高。

表7.2.11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和运维基地的洪水、潮位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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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220kV电压等级的陆上变电站和集控中心应取100年一遇。
2 运维基地与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在一个区域布置时,应与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的防洪标准一致。

7.3 风电机组布置

7.3.1 风电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电机组布置应遵循集约、节约用海的原则,并应根据风电机组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要求确定用海面积;

2 无居民海岛的风电机组布置应遵循集约、节约用岛原则,并应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

3 风电机组布置应满足与海底管线、锚地、航路的安全距离要求;

4 风电机组布置应计入海床条件和海洋水文条件的影响。

7.3.2 风电机组宜阵列布置。

7.4 海上升压站、陆上变电站和集控中心布置

7.4.1 海上升压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海床条件、海洋水文以及场内风电机组、集电海底电缆及送出海底电缆布置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宜靠近登陆点,送出海底电缆不宜与场内集电海底电缆交叉;

3 应便于运维船舶通航及靠泊;

4 当有直升机起降需求时,应符合直升机起降的场地要求。

7.4.2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的规定。

7.5 海底电缆路由

7.5.1 登陆点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的要求;

2 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不良地质作用区域,宜选择在场地和海岸稳定、不易被冲刷的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岸滩;

3 宜避开对海底电缆造成腐蚀损害的污染区;

4 应选择在便于施工维护的岸滩。

7.5.2 海底电缆路由方案应根据工程地质、海洋水文、航道航路、锚地、地震地质、腐蚀环境、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开发活动等因素,经综合评估其对海底电缆施工、运行及维护的影响后确定。

7.5.3 海底电缆路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其他用海相协调,宜避开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重要矿产资源区、重要捕捞作业区、海洋倾倒区、航道航路、锚地和军事用海区;

2 应避开海底地形急剧变化的区域、自然或人工障碍物,宜选择海底地形平缓的沙质或泥质的稳定海床;

3 应避开活动断层、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区域;

4 宜避开对海底电缆造成腐蚀损害的污染区;

5 应减少与其他海底管道、光缆和电缆的交越,当交越布置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3m。

7.5.4 规划建设多个海上风力发电场的地区,应统一规划送出海底电缆路由和登陆点。

7.5.5 海底电缆的锚固装置应设置在地质稳定的岸滩或结构牢固的构筑物上。

7.5.6 海底电缆的埋深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结合路由勘察、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海床条件等因素确定。

7.6 施工和运维基地布置

7.6.1 施工和运维基地的布置应满足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7.6.2 施工基地应满足陆运货物中转、海上施工补给和风电机组设备、结构件及其他大件货物临时堆放以及风电机组组装等功能的要求。施工基地可配置施工码头,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

7.6.3 运维基地应满足维护设备、工器具、备品备件及消耗性材料的储存、海上补给、运维车辆停放和运维人员生产生活等功能的要求。

7.6.4 运维码头宜根据海上风力发电场位置、陆上交通、通航条件、陆上变电站和集控中心位置等确定,并宜利用场址周边已有码头。运维码头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

7.6.5 海上风力发电场主要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的防洪标准宜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安排和海洋水文等因素,在5年~20年重现期内分析采用,重要的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后可提高。

7.7 灯光及助航标识

7.7.1 海上风力发电场的海上升压站、风电机组、风电机组基础、送出海底电缆、集电海底电缆、登陆点、运维码头、施工码头和测风塔等的灯光及助航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4696和《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GB 17380的规定。

7.7.2 直升机甲板的灯光及助航、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