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抗震设计基本原则

3.4.1 核电站钢板混凝土结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当遭受相当于运行安全地震动的影响时,应能正常运行;当遭受相当于极限安全地震动的影响时,应能确保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完整、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且放射性物质的外逸不应超过国家规定限值。

3.4.2 抗震计算模型、抗震计算方法、地震作用、作用效应组合和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规定。

3.4.3 钢板混凝土结构在运行安全地震动(SL-1)下的阻尼比应取4%,极限安全地震动(SL-2)下的阻尼比取值宜取5%。

3.4.4 当设置抗震缝时,抗震缝的宽度应按地震反应变形确定,应大于或等于抗震缝两侧物项地震变形之和的2倍,并应适当考虑施工偏差。伸缩缝和沉降缝的设计应满足抗震缝的要求。

3.4.5 钢板混凝土结构设计中,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应注重加强连接节点的构造措施,保证结构的整体抗震性能,使整体结构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