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矸石周转场

4.7.1 矸石周转场的选址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其容量不应超过矿井正常生产期间3年的使用要求。

4.7.2 每座矿井宜设一个矸石周转场,其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矸石周转场的设置不得污染水源;

2 不得设置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区域;

3 不得设置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沉陷范围内;

4 沿山坡、沟谷排放时,应防止诱发滑坡或矸石被地表水冲刷流失;

5 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以后综合利用的地点;配套建设的矿井、选煤厂应共用矸石周转场,相邻矿井有条件时可联合设置矸石周转场。

4.7.3 矸石周转场宜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同类废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