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4.1 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的房间,应设置单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应设置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的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2 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必须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4 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严禁与氧化物、酸类、碱类混合贮存,并应避免阳光直晒。

6.4.2 油系统中的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的最高加热温度必须低于油闪点10℃,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95℃。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设置阻火器:

1 储存闪点小于60℃油品的卧式罐;

2 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且小于等于120℃油品的地上卧式罐;

3 储存闪点大于等于120℃油品的固定顶罐。

6.4.3 煤粉系统应按本标准第6.6.4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