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气体质量指标

3.0.1 医药工艺用气微生物限度和悬浮粒子限度的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菌操作的微生物限度应小于1cfu/m3(标准状态下),非无菌操作的微生物限度应与药品一致;

2 悬浮粒子限度应与生产环境的静态指标一致。

3.0.2 压缩空气的其余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状态下露点不应超过-20℃;

2 含油量不应超过0.1mg/m3(标准状态下)。

3.0.3 医药工艺用氮气、氧气、二氧化碳的纯度不应小于99.5%。

3.0.4 本标准第3.0.1条~第3.0.3条指标如与药品生产工艺不一致,应按生产工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