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结构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对薄壁构件的水平、竖向及其安全控制部位的承载力使用软件计算时,应按筒仓结构的受力特性进行复核分析,确认其合理性、可靠性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5.1.2 筒仓基础边缘的地基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设计值验算筒仓的整体抗倾覆稳定;

2 多遇地震作用时,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宜小于1.2。

5.1.3 筒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其荷载、材料强度等级应采用设计值。

5.1.4 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结构应具有可靠的承载能力;

2 应根据使用要求控制筒仓的整体变形;

3 仓壁、漏斗壁的厚度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要求时,可不进行挠度验算;

4 筒仓的其他构件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及受弯构件的挠度验算。

5.1.5 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其荷载效应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设计,应控制仓壁、仓底构件的裂缝宽度;

2 对于干旱少雨,年降水量少于蒸发量,相对湿度小于10%的地区,且贮料的含水量小于10%时,筒仓最大裂缝宽度wmax的允许值应为0.3mm;

3 其他条件时,筒仓最大裂缝宽度wmax的允许值应为0.2mm;

4 对于受人为或自然侵蚀性物质严重影响的筒仓,应按不出现裂缝的构件计算;

5 裂缝宽度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5.1.6 筒仓抗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底部剪力法进行计算;

2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1.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筒仓的使用功能及工艺专业的技术规定;

3 圆形筒仓的仓壁与仓底结构整体连接且符合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时,仓壁、仓底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4 仓下支承结构为柱支承时,可按单质点结构体系简化计算;

5 筒壁支承的仓上建筑物的地震作用增大系数可采用4.0;

6 仓上建筑物增大的地震作用效应,可不向下部结构传递;

7 柱支承的仓上建筑物的地震作用增大系数,可根据仓上建筑物计算层的侧移刚度与其支承结构的侧移刚度比k及仓体与仓上建筑物计算层的质量比M按表5.1.6选用。

表5.1.6 柱支承的仓上建筑物的地震作用增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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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k为支承结构的侧移刚度与仓上建筑物计算层的层间侧移刚度比;M为仓体质量、贮料质量与仓上建筑物计算层的质量比。

5.1.7 钢筋混凝土筒仓支承柱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仓下的支承柱应按框架结构计算;

2 支承柱的框架刚度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公式计算;

3 因筒仓的几何外形及荷载不对称性产生的柱端层间扭矩、弯矩的计算,应采用表5.1.7-1、表5.1.7-2的地震作用增大系数。

表5.1.7-1 地震作用扭转效应增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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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7-2 地震作用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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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筒仓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