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结构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类及荷载效应组合

4.1.1 筒仓结构上的作用应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其他构件及固定设备施加在仓体上的恒定作用力、预应力、土压力、填料及温度作用等;

2 可变荷载:贮料荷载、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可移动设备荷载、固定设备中的物料荷载及设备安装荷载、积灰荷载、筒仓外部地面的堆料荷载及管道输送产生的正、负压力等;

3 地震作用。

4.1.2 筒仓结构的荷载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结构设计时,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2 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

3 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

4 地震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4.1.3 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荷载组合效应的基本组合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img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不小于1.0;

Sd——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注:安全等级为一级、特殊用途的筒仓,γ0取值应不小于1.1。

4.1.4 筒仓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各种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应取全部;

2 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及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的可变荷载应取全部。

4.1.5 基本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分项系数应取1.2,仓上、仓下的其他平台的分项系数应取1.35;

2 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分项系数不应大于1.0;

3 堆料仓的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分项系数应取0.9;

4 温度作用的分项系数宜取1.2。

4.1.6 基本组合可变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料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

2 其他可变荷载效应分项系数宜取1.4,标准值大于4.0kN/m2的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

4.1.7 筒仓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楼面活荷载及其他可变荷载组合系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等效均布荷载取值时,组合值系数可取0.5~0.7;

2)按实际荷载取值时,组合值系数应取1.0;

3)屋面雪荷载组合系数值不应小于0.7。

2 筒仓无顶盖且贮料重按实际重量取值时,贮料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取1.0,有顶盖时可取0.9。

4.1.8 计算筒仓水平地震作用及其自振周期时,可取贮料总重的80%作为贮料重力荷载的代表值,重心应取其总重的中心。

4.1.9 筒仓构件只考虑全部荷载代表值和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的抗震验算时,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的作用效应时,除贮料荷载外,其他重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1.2;

2 当重力荷载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其分项系数不应大于1.0;

3 在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3。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4.1.10 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各种筒仓的使用要求,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荷载组合效应表达式的规定:

img

式中:Sd——荷载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结构或结构构件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变形、裂缝、应力、振幅及加速度的控制值。

注:1 荷载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标准及筒仓使用相关专业的要求;

2 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准永久值系数0.8。

4.1.11 筒仓进行倾覆、滑移稳定计算时,各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形筒仓的高径比、矩形筒仓的高宽比小于1.5时,抗倾覆安全系数应取1.3;

2 圆形筒仓的高径比、矩形筒仓的高宽比大于或等于1.5时,抗倾覆安全系数应取1.5;

3 堆料仓的抗倾覆安全系数应取1.6;

4 筒仓的抗滑移安全系数应取1.3。

注:本条规定中的高为筒仓的总高度,径应为圆形筒仓的外径,宽应为矩形筒仓的短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