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布置原则

3.2.1 筒仓的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2.2 筒仓的平面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群仓宜采用多排行列式或斜交式布置(图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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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2 群仓、排仓、仓群平面布置方式的示意图

1—星仓;2—外仓

2 群仓、排仓、仓群之间的距离,群仓、排仓、仓群与其他筒仓之间的距离,仓群各单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3 筒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2.3 筒仓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圆形群仓应采用仓壁或筒壁外圆相切的连接方式。直径大于或等于18m的圆形筒仓,宜采用单仓或仓群的布置形式。

3.2.4 圆形筒仓的内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圆形筒仓的内径小于或等于12m时,宜采用2.0m的倍数;

2 圆形筒仓的内径大于25m时,宜采用5.0m的倍数;

3 其他筒仓的内径宜采用3.0m的倍数。

3.2.5 筒仓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非坚硬岩石的地基条件下,群仓变形缝区段的长度与其宽度、高度之比不应大于2.0;

2 仓壁和筒壁外圆相切的圆形群仓,总长度不超过50m或柱支承的矩形群仓的总长度不超过36m时,可不设变形缝;

3 排仓变形缝区段的总长不应大于50m,其长度与其高度之比不应大于3.0;

4 温差较大的地区,上述变形缝区段的规定宜减小。

注:当有可靠实践经验时,可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

3.2.6 跨铁路布置的筒仓应控制筒仓地基变形。变形后的筒仓结构应符合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要求。

3.2.7 筒仓底层跨线铁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下洞口的边缘、支承柱的边缘距铁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2 其他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基本建筑限界“限界-2”的规定;

3 仓下应具有设置躲避所的空间。

3.2.8 靠近筒仓周边的场地不宜设置堆料场。当必须设置时,应验算、控制堆载对筒仓结构及地基的不利影响。

3.2.9 圆形筒仓的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大于或等于12m的圆形筒仓的仓上建筑,不应设置具有筛分振动设备的厂房;

2 直径小于12m的圆形筒仓的仓上建筑,设置具有筛分振动设备的厂房时,筒仓的仓上及与其相连接的下部结构,均应进行动负荷作用的分析及验算。

3.2.10 筒仓安全疏散出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道及其安全疏散出口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2 排仓、大型圆形浅仓、群仓、仓群的地下部分、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地道,其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应不少于2个,地道安全疏散出口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大于40m时应增设出口;

3 仓顶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工艺专业及其建筑防火的技术要求;

4 设有水幕且与仓体相连的通廊、栈桥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可兼作筒仓的安全疏散出口;

5 无易燃、无易爆危险的筒仓仓底、仓下地道安全疏散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6 圆形排仓、群仓宜利用两仓连接处的剩余有限空间(图3.2.10),设置具有分段休息平台的半螺旋钢梯作为筒仓仓顶、仓上建筑楼层与筒仓室外地面直接连通的竖向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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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10 圆形筒仓剩余有限空间半螺旋钢梯

1—分段半螺旋钢楼梯;O—通过A、B仓的中心;α—A、B筒仓的中心角;
φ—半螺旋钢梯踏步内侧边的中心角;R—半螺旋钢梯内侧边的半径;
B—半螺旋钢梯的宽度;bc—半螺旋钢梯的平台尺寸

7 不应在圆形筒仓的外壁上沿仓周设置地面至仓顶的螺旋环绕上升式楼梯;

8 在不影响仓壁结构安全及扩大占地面积的条件下,可选用竖向钢制外挂式电梯,作为仓上工作人员直通地面的通行设施,但不应作为仓上大型设备的运输工具。

3.2.11 筒仓定位轴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支承或筒壁支承的矩形筒仓应以支承柱或筒壁中心线作为筒仓的定位轴线;

2 筒壁支承的圆形筒仓应以筒壁外径的切线或圆形筒仓的中心线作为筒仓的定位轴线。

3.2.12 筒仓主要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2 筒仓的仓上建筑、仓下支承结构的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3 设备维护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7m。

注:本条规定不包括铁路跨线仓仓下穿越铁道的洞口,其洞口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第3.2.7条的规定。

3.2.13 筒仓仓顶应设置通向仓内的人孔,人孔及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尺寸不应小于600mm×700mm,并应布置在不影响设备安装、运行及通行的位置;

2 通向仓内的爬梯无法保证永久性防腐、防冲击损坏及确保检修人员通行安全时,不应设置永久性的固定爬梯。

3.2.14 仓顶及楼面所有通向仓内洞孔的四周应设置不小于100mm×100mm的钢筋混凝土挡水台。无固定设备通过的洞孔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杆。

3.2.15 筒仓底层地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仓底层承受并传递特殊荷载时,地面的垫层厚度应根据使用荷载计算确定;

2 底层地面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20mm,垫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筒仓底层室内地面面层的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的标高,其高差不应小于150mm;

4 有特殊生产使用要求的地面及地基有预估下沉量的筒仓底层的地面,应符合使用功能特性的要求;

5 筒仓的地面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

3.2.16 非坚硬岩石地基上的排仓、大型圆形浅仓、群仓及仓群之间的连接通道或地道,在筒仓与地道的连接部位应设沉降缝。有地表渗水及永久地下水时,地道应有防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