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职业安全设施

4.1 防火、防爆

4.1.1 生产和储运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1.2 纺织工业企业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T 12476.3的有关规定,并应设计和选用相应的电气和仪表设备。

4.1.3 纺织工业企业应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类液体、闪点小于60℃的乙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4.1.4 工作场所的防火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应直接对外,疏散通道应保持安全顺畅。

2 生产不同类别的火灾危险性物质的场所宜分开设置;当必须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并当危险性较大的类别所占建筑面积超过防火分区建筑面积5%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类别确定建(构)筑物的防火要求。

3 平面布置时,应将人员集中场所安排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区域,当人员活动或工作的场所与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相邻或相连时,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存在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有可燃液体紧急排空的措施。

4.1.5 室内外消防设施设计应满足使用时方便快捷、容易取用的要求。

4.1.6 工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应采用密闭方式,设备以及管线之间的连接应采取相应的密封措施。

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液位、温度、压力、流量等仪表、自动连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系统。

3 具有超压危险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泄放含可燃液体和有毒液体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入密闭储罐或其他容器。泄放含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入处理系统。

4 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5 储存和输送甲、乙A类物资的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6 输送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7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

8 对产生粉尘的工艺,应优先采用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在开清棉和梳棉、梳麻等易产生粉尘的环境宜设置在线粉尘浓度超标监测报警装置。

9 对于易燃易爆的纤维或粉尘,根据工艺特点应设置有效的防火检测或灭火设施。

10 散发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和设备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11 熔融法纺丝的化纤生产车间气相热媒联苯-联苯醚混合物的容许浓度不得大于7mg/m3

4.1.7 对具有抗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抗爆设计;对具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满足防爆、泄爆和隔离的要求。

4.1.8 设备及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2 厂内输送甲类液体和危害程度为高度危害介质的泵,宜选用无泄漏泵。

3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可燃气体和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防火墙。

4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应采用难燃B1级材料。

5 设备和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范》HG/T 20679和《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T 3022的有关规定。

4.1.9 建(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2 甲、乙类生产及物品储存、麻原料的储存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场所。

3 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 建筑物内部的防火分区分隔、防火要求不同或灭火方法不同的部位之间应按防火等级较高一侧的要求设置防火墙。

5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 有抗爆要求的控制室和现场机柜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的有关规定。

7 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8 一座多层或高层厂房中,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防火分区的要求确定。

9 支承设备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10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4.1.10 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2 消防设计应根据物料性质、生产过程特点和火灾危险性质采用相应的水消防、泡沫消防、干粉消防、砂土消防、气体消防等设施;

3 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及火灾危险性类别采用消火栓、水幕、水炮、自动灭火等设施,以及消防供水系统;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6 防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4.1.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生产特点、介质特性及安全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设计方案。

2 散热器供暖的热媒温度应低于散发物质的引燃温度;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得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得高于110℃;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的厂房,热水温度不得高于150℃,蒸汽温度不得高于130℃。

3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大量散发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满足生产安全的要求,设计控制污染的局部机械通风;当无条件设计局部机械通风时,应设计自然通风或全面通风。可能突然大量释放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生产房间应设计事故通风系统。

4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宜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

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和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时,设备出口处应设置止回阀。

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阀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应与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应联动切断通风、空气调节装置的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