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总平面设计

3.3.1 建设项目的生产区、动力区、仓储区、废渣堆放场、办公生活区、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点、污水处理站区域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建筑间距和相对关系应满足生产工艺使用要求。

3.3.2 总平面设计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厂区内生产区、仓储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区明确。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生产区;有污染的生产设施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堆场、储罐、库房应远离办公生活区,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仓储区中原料、成品、化学品、包装材料库等宜做到分类集中布置。

3.3.3 厂区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与空间布局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3.3.4 易燃、有毒及腐蚀性介质的储罐区,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厂房、全厂性重要设施和人员集中场所的台地上;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漫流的措施。

3.3.5 厂区运输道路和跨越道路的管线设计除应满足生产要求和消防车的畅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宜避免运输的交叉与倒运。厂区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设在两个不同的方向;当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50m,并应使人流、物流分开。

3.3.6 厂区道路宜为城市型,环状布置,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和消防车救援要求,并应保证厂区内运输组织,人流、车流、物流线路合理,减少互相干扰。

3.3.7 厂区内综合管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还应做到负荷集中、管廊短捷、节能高效。

3.3.8 根据生产设备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强度,应利用地形、距离、绿化、建筑物朝向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采取综合措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

3.3.9 厂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的职业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3.3.10 改、扩建工程应对缓解厂区内建筑物的拥挤状况和易燃物品的堆放位置做出规定,并应满足相关防火、防爆的技术要求。

3.3.11 厂区绿化设计应满足当地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