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结  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5.1.2 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5.1.3 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物结构及其构件应考虑所处环境温度变化作用产生的变形及内力影响,并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温度变化作用对结构引起的不利影响。

5.1.4 当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物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55m;当采用钢结构时,纵向温度区段不应大于180m,横向温度区段不应大于100m。

5.1.5 屠宰与分割车间结构设计时应预先设计设置支撑及吊挂设备、轨道的埋件、吊杆等固定点;钢结构的柱、梁或网架球节点上的吊杆及固定件,应在工厂制作钢结构时做好,现场安装时不应在钢结构的主要受力部位施焊其他未经设计的构件。

5.1.6 软弱土及具有软弱下卧层的场地应考虑车间基础沉降对上部结构及设备轨道的不利影响。

5.1.7 当冻结间地面防冻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宜小于1.0m;当采用地垄墙架空时,其地面结构宜采用预制混凝土板结构。冻结间结构基础最小埋置深度自架空层地坪向下不宜小于1.0m,且应满足所在地区冬季地基土冻胀和融陷影响对基础埋置深度的要求。

5.1.8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地面应排水通畅、不积水。地坪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密实,且回填土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5.1.9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应按表5.1.9的要求划分。

表5.1.9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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