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屠宰车间

4.3.1 屠宰车间应包括致昏放血间,浸烫脱毛间,浸蜡脱蜡间,摘小毛间,去内脏间,副产品加工间,血、羽毛及废弃物收集间,工器具清洗消毒间,维修间和检验室等。屠宰车间最小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 屠宰车间最小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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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屠宰车间内致昏放血、浸烫脱毛(或浸蜡脱蜡)、去头爪及内脏粗加工间应为非清洁区;摘小毛、掏膛和心肝胗精加工间应为半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隔断划分以上两个分区,各分区之间人流、物流不得交叉。

4.3.3 屠宰车间建筑宜为单层,车间净高不宜低于4.5m。

4.3.4 屠宰车间内与沥血线路平行且不低于沥血轨道高度的墙体表面应光滑平整、不渗水和耐冲洗。

4.3.5 屠宰车间地面应沿生产线设排水明沟,位置宜在生产线下方。

4.3.6 烫毛或浸腊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及其他非清洁区用房宜设气楼,加强自然通风与采光。

4.3.7 屠宰车间应设检验室,其面积应符合卫生检验的需要。

4.3.8 屠宰车间的血、羽毛及废弃物收集间应靠外墙设置,出口应经缓冲间直通室外。

4.3.9 副产品加工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4.3.10 屠宰车间内运输小车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m,双向不应小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