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剥挖回填法

7.1 一般规定

7.1.1 剥挖回填法可用于采空区地基处理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采空区埋深小于20m,建(构)筑物基底压力小于200kPa的采空区地基处理。

7.1.2 剥挖回填设计应根据采空区特征,建(构)筑物体型、结构特点、荷载性质、施工机械设备及回填材料等确定。

7.1.3 回填材料选用应因地制宜,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可选用砂石、粉质黏土、灰土、粉煤灰及其他工业废渣等,回填材料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 剥挖回填法施工竣工验收后,场地变形应满足本规范第3.0.1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