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与整改指导手册
- 郭鑫编著
- 543字
- 2021-04-14 11:36:27
3.1.4 定级原理
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根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2.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1)受侵害的客体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3)国家安全。
(2)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归结为以下三种。
1)造成一般损害。
2)造成严重损害。
3)特别严重损害。
3.定级要素与等级的关系
定级要素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表3.1所示。
表3.1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