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方式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基本法》第四十三至第五十八條規定了行政長官的資格、職能等,另《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詳列了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
行政長官的工作處所稱為「行政長官辦公室」,又稱「特首辦」。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以政府總部為特首辦。2005年,曾蔭權接任第三屆行政長官時,將特首辦改設在禮賓府。
每年10月,行政長官都會發表《施政報告》,讓市民了解政府的施政方向及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