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語文
香港自1842年成為英國殖民地後,政府文書大部分都以英文為主,英文是唯一法定語文,中文沒有憲制地位。直至1970年代,香港教育界開始爭取香港人最常用的中文成為法定語文。1974年《法定語文條例》通過,確立政府與公眾人士在事務往來上,中文和英文同是法定語文。1989年4月,規定法例的制定及頒佈必須同時使用中英文。1995年7月起,法庭可視乎需要採用中文進行審訊程序。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條和《法定語文條例》,中文和英文同屬香港的法定語文,政府大部分對外發表的文件都同時使用中英文。立法會會議和政府的各類會議,會因應情況而提供粵語、英語或普通話即時傳譯。
法律條文中並無明確界定「中文」是指哪一種口語。2002年10月29日,當時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通過司法機構表明在法庭審訊過程中,中文口語可指普通話及其他中國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