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香港仲裁法(How to Be an Arbitrator: A Personal View)
- 芮安牟
- 3257字
- 2021-05-20 11:47:27
第四部分 聆訊
I.簡介
仲裁庭可單憑文件證據(包括證人供詞),以及雙方的陳詞就裁決下定案。但是,在大多數包含事實糾紛的案件中,仲裁庭應安排聆訊,讓雙方可盤問證人;讓仲裁庭定奪證人證供的真偽。
故此,整個仲裁審訊的證據應分兩大類:一是文件證據(包括專家報告);以及口述證供(包括專家證人口供)。
文件證據通常會編列在文件夾中呈交各仲裁員。仲裁庭通常會在審訊前給予充分的時間就呈交文件作指引。
指引的內容應依案情需要採取相應的編列方法,例如按文件的時序、種類、題材等。仲裁庭曾經頒布的命令和指引通常應單獨陳列在另一個文件夾中。如仲裁陳述書中附帶文件證據,是否安排附件副本在相應位置一併陳列或分開陳列。如分開陳列,是否要求雙方在陳述書中指明陳列位置等。
雙方應積極減低陳列文件的數量,雙方只需提供支援案情所必須的文件。在訴訟中,很多文件是不需要的。例如如果當事人所依賴的只是某份文件的數個段落,則毋須呈上整份文件。同樣地,當事人只需把有關的收據、賬簿和其他會計記錄呈堂,而毋須提供所有記錄。理想的方法是把有關的會計記錄透過列表形式歸納在數頁紙上,並提供數個有關文件的樣本供仲裁庭參考。有些人習慣把所有透露的材料都陳列在文件夾中。這是十分懶惰並欠缺建設性的做法。由於仲裁庭需要在審訊前閱讀有關文件,文件夾中越多雜亂無關的資料,仲裁庭需耗費的時間也越多。這是很費時失事的做法。當事人應盡量選擇與案情相關的文件陳列。
現時的大趨勢是將仲裁電子化。電子仲裁下當事人只需將狀書以及文件證據經數碼掃描存入硬盤或網上儲存庫,在審訊時透過電腦取閱即可。
電子仲裁的確能節省有限的紙張資源,卻不能省卻閱讀文件所需的時間。故即使仲裁他日能電子化,仲裁員依然要留意就呈堂文件給予適當的指示,以避免雙方把所有的文件上載。
一般的審訊有四個環節。首先,控辯方會先後呈交開案陳詞;第二,互相盤問證人;第三,輪流盤問雙方專家證人;第四,由辯方帶頭雙方開始結案陳詞。
II.開案陳詞
開案陳詞可以口述、書面或書面陳詞口述補充的形式呈交仲裁庭。
無論用何種形式作出,開案陳詞均應明確指出案中主要的爭議點。陳詞的結構可以無爭議的事實背景為開首,然後列出雙方所爭議的事項,再陳述當事人就各爭議事項的立場和理據。在表明我方立場的同時,當事人亦可簡單表明對方立論的弱點。
為節省時間,筆者建議仲裁庭可考慮免卻口述開案,並鼓勵(或指令)雙方在開審前兩星期呈交書面開案陳詞。雙方的陳詞可幫助仲裁庭,進一步了解雙方將在審訊中重點依賴的證據,成為仲裁員了解各個文件夾的導讀文件。
有些仲裁員在時間緊迫下會就開案陳詞的篇幅加上諸多的限制,比如是指定陳詞的最高頁數,或是限制版面的闊窄等。限制的原因是仲裁庭擔心雙方呈上的文件會加長閱讀時間,在仲裁庭緊絀的時間表上百上加斤。
筆者個人不提倡仲裁庭就開案陳詞的格式長短作過多的規限。雙方應自由決定陳詞的篇幅形式。
審訊中書面及口述的部分應有相應的比例。如果仲裁庭免卻口述陳詞,則應容許雙方盡情透過書面向仲裁庭作完整的陳述。反之,如果仲裁庭規限書面陳詞只是列出案情重點,則應容許雙方充裕時間作口頭陳述以圓滿解釋雙方的理論邏輯。
原則上,如果仲裁庭限制雙方的口頭陳述,則不應阻止雙方透過書面作完整陳詞。
III.證人
雙方的證人會被傳召到仲裁庭就其供詞接受盤問。申索人的證人會首先作供。證人會首先被傳召方作主問,然後接受對方的盤問,作供以證人接受傳召方的補充提問作結。
仲裁的證人同樣是在宣誓情況下作供,故第五十六條給予仲裁員見證宣誓的權利(雙方有權就宣誓另作安排)。
一般而言,主問方不可作誘導性提問。誘導性問題是在問題本身提供答案,比如是:「你曾經作過某事情,是嗎?」又或是「你做某事情的原因是你想達到某目的,對嗎?」
只有在盤問對方證人的時候才可提誘導性問題。
筆者提議雙方採納證人的書面供詞作為作供的主要內容。這代表除了少量就澄清供詞內容所作出的補充性問題外,主問的時間不應超過數分鐘。這也代表多數證人作供時會馬上接受盤問。
盤問過程可能耗時甚久。當事人或其法律代表很多時會向證人提出無聊、重複、空泛或與案情無關的問題。故在證人作供時仲裁庭應仔細留意發問方的問題,如果在數個提問後仲裁庭對問題與案情的關切性不明所以,便應詢問發問方澄清問題與案情的相關性。如發問方不能解釋問題的關切性,仲裁庭則應引導發問方就另項爭議重點進行盤問。
以公平計,被控方必須有機會就針對他的指控作回應。盤問者應向證人指出所有涉及,或針對該證人作出的指控,讓證人有機會就指控直接回應。法律上,舉證規則中有著名的Brown v Dunn一案。24該案列明,任何作出指控的一方必須將指控的重點事實透過盤問向與該指控事實有關的證人指出。
舉例說,若果申訴人認為某證人的證供不實,則應向其指出不實處,讓證人澄清及就指控作辯護。
如當事人未有按Brown v Dunn向證人明確指出指控,則不能在結案時質疑有關證人的可信性。
在訴訟中,古板的盤問方法為嚴謹遵守Brown v Dunn舉證原則,律師通常會在盤問末段提出一連串「你是否同意指控?」的問題。通常這些問題在盤問時證人經已回答(通常的答案是「不同意」)。就Brown v Dunn所作出,不假思索的盤問會浪費法庭很多時間。
相反,仲裁庭可在公平情況下彈性處理舉證規則,務求在辦案時保持公平,並在時間上保持效率。在公平原則下,仲裁庭可就證人作供提出以下安排:25
1.證人的供詞明顯地就某指控作了表態,盤問者則毋須重複詢問證人是否同意某指控;
2.就算盤問者未有明確地向證人提出指控,只要盤問整體已經給予證人合理的機會就某指控提出合理解釋的機會,盤問者即可在結案陳詞中就證人的可信性提出懷疑。
在盤問後,主問方可向證人作補充提問,但內容必須是澄清盤問內容。
補充提問的一方不能作誘導性的發問。慣性的技巧是在提問一開始便向證人指出,他在盤問時就某問題作出的回應,然後向他指出與其回應不一致的證據。在證人研究有關證據後,提問方便可不設誘導性的提問證人,是否需要澄清或補充剛才接受盤問時的回答。
當然,上述整個過程只不過是想解釋證人作供上的不如意,並透過證據向證人提醒正確答案,證人所作的補充往往只是讀出文件證據的內容。
在合理範圍內「補充」應獲仲裁庭所容許。但如果補充提問變成當事人透過證人讀出文件夾內的每個文件,則證供的可信性便存疑。仲裁庭應加以管制沒有可信性的作供。
IV.專家證人
在很多商業糾紛中,專家證人一般會在事實證人完成供詞後作供。這容許專家能就聽取事實作供後更全面地作供。
專家作供的程序與其他證人無異。但仲裁庭可考慮把在某範疇內的雙方專家證人安排一起作供,這有兩個方法:
第一是安排同一範疇的抗辯方專家證人在申訴方作供後作供以及回應。
第二個辦法是澳洲常用的「溫泉式」專家作供。在這個安排下仲裁庭會與某範疇的雙方專家進行會議。會議中雙方當事人、仲裁庭與專家會共同就專門爭議作討論,並謀取有關的共識。如雙方不能達至共識,仲裁庭則會按會議內容就該爭議進行裁決。
「溫泉式」的會議作供在一開始時遇到很多爭議。但在很多地方已被接納成常見和有效的專家作供模式(特別在澳洲新南威爾士)。當然,會議需要仲裁庭就專家事項有充分的準備和主持會議的技巧。
V.結案陳詞
傳統的做法是自完成證人作供後由抗辯方作口述結案。
但仲裁庭可休庭數日,容許雙方在書面陳詞,在復庭前一到兩天呈交仲裁庭。
第二個做法的優點是仲裁庭可按雙方的書面陳詞更準確的知道雙方的案情重點,更容易在裁決時總結。另外,在閱讀書面陳詞後,仲裁庭可在復庭時向雙方提出任何額外的問題。
若雙方能自由決定書面結案的格式和內容,仲裁庭可指示雙方在復庭只就陳詞內容作補充,以及就對方陳詞內容中的新內容作回應。
結案的內容應呼應開案陳詞。雙方應回答在開案時所提出的案件爭議重點。雙方應考慮爭議重點是否隨著審訊過程變得更為清晰或重要。然後雙方逐一指出對方就每個爭議所提出的論據,並逐一指出雙方立論的錯誤。最後,雙方應強調期望仲裁庭給予的濟助。
雙方就釐清爭議重點的努力能幫助及為仲裁庭提供裁決理由的框架,使仲裁庭更能清晰地分析和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