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香港仲裁法(How to Be an Arbitrator: A Personal View)
- 芮安牟
- 731字
- 2021-05-20 11:47:26
第三部分 總結
本章總結新《仲裁條列》所建立的仲裁結構。以下列出結構的幾個大重點。
1.仲裁條例的目的是造就公平快捷的仲裁結構,讓當事人在具成本效益的環境下透過仲裁解決糾紛;
2.法律盡可能容許當事人自行決定爭議如何解決;
3.法庭應盡量避免介入雙方的仲裁協議,即使法庭介入,其程度亦不得超過《仲裁條例》所容許的尺度;
4.《仲裁條例》只適用於書面仲裁協議;按例,書面的定義十分廣泛;
5.仲裁協議在法律上是獨立協議,故此,即使雙方合約因某些原因被告無效,仲裁協議依然繼續;
6.按自裁管轄原則,仲裁庭有權自行裁定是否就爭議具管轄權;
7.但是,在仲裁庭自行裁定具管轄權時,法庭有權推翻有關裁定;
8.仲裁員在審案時必須獨立、公正和保持中立;
9.仲裁庭並不需要完全遵從法定的舉證程序;
10.裁決必須說明理由;
11.裁決的上訴空間甚少;
12.仲裁裁決可以被轉換成法庭命令執行;
13.當事人不能完全豁免《示範法》;
14.在現行機制下當事人很難以嚴重錯誤推翻仲裁裁決;
15.裁決可因理據不足而被法庭擱置。同時,法庭亦有權把案件發還仲裁庭釐清理由;
16.在解讀《示範法》時,仲裁員應留意其他使用《示範法》地區的案例。
1.[2010] 3 HKLRD 611(Stone J).
2.「第二選擇」不包括這句子。這是「第一選擇」跟「第二選擇」的唯一分別。
3.參照與比較條文三(一)、十(一)、十一(一)和(二)、十三(一)﹝取決於十三(三)﹞、十七B(一)、二十(一)、二十一至二十六、二十八(三)、三十三(一)。
4.《示範法》中不容許偏離的條文有:第四條〈《示範法》有法律地位〉;第七條〈仲裁協議的定義與格式〉;第十六條〈仲裁庭就自身權利的自裁權〉;第二十八條〈適用於實質糾紛的規則〉和第三十一條〈裁決的內容與格式〉。
5.[2003] 2 HKLRD 986(CFA).